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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今日正式公布校車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
據新華社電,超載嚴重、質量堪懮、監管不力……在校車安全備受關注和質疑聲中,中國政府迎難而上,針對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制定法規『力保』校車安全。
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於今日正式全文公布,廣納民意。這個草案回應了哪些焦點問題?能否成為破解校車安全問題的良善之法?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問題1校車資金誰來承擔?
草案規定: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
校車資金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草案經過反復征求部門、地方、專家的意見,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學,大力發展公交,重點支持農村校車服務的總體思路。
在這一思路主導下,草案對資金問題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問題2校車安全誰來監管?
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和公安等部門各司其職。
校車安全涉及諸多管理部門,教育、公安、質監等等。越是多頭管理越容易導致權限不清,責任不明。針對這一弊端和焦點問題,草案在責任劃分上予以較為詳細的規定:
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核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為等。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注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審核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等。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問題3誰負責校車安全?
草案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
草案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
『校車是流動的校捨,學校應當對乘車學生的安全負責。並且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性負責。』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草案為此做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等。
問題4質量標准如何設定?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作為強制性技術規范的校車安全標准體系。
據介紹,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作為強制性技術規范的校車安全標准體系,並對校車安全標准的制定部門和制定、修訂的原則作了規定;要求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產、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准;不符合標准的不得出廠銷售。
2010年7月1日,國家標准委員會發布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開始執行,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除此之外,據悉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專用於幼兒的校車安全國家標准。
問題5什麼車可做校車?
草案規定:只有符合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
草案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涂統一的外觀標識,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問題6駕駛人要什麼資格?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需要符合年齡不超過60周歲、無犯罪記錄等諸多條件。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准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扣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問題7校車有啥『特權』?
草案規定:校車被授予三項優先權。
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對校車賦予了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問題8怎保障乘車安全?
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予以了詳細規定。
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草案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予以了詳細規定。比如,發現駕駛人飲酒、超載要制止校車開行;確保學生安全落座;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及時把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等等。
問題9法律責任怎麼定?
草案規定: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草案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問題10過渡期怎麼辦?
草案規定:過渡期不超過3年。在該期限內,可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接送學生。
在草案『附則』中有這樣一項關於『過渡期』的規定: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但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