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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12月11日公佈《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校車享有三項優先權。其一,交警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其二,校車可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其三,校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12月11日《人民日報》)。
在溫家寶總理責成有關部門一個月內製訂校車安全條例後不久,《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就拿了出來,體現出國家對校車問題的真正重視,這樣的工作速度可謂雷厲風行。現在賦予校車三項優先權,這在國內都是破天荒的,也是歷史性的。
現在校車特權是有了,只是還應當更加細緻些,以保證其執行力。比如現在賦予校車可以使用公交專用車道的權利。但問題是,許多城市雖然規定了公交專用車道,但其他車輛與公交車爭道的現象並不少見,公交車也常常被其他車輛堵死在路上。可見公交優先權並沒有多少。還有,給了校車以公交車同等路權,但當校車與公交車一同行使的時候,公交車能否超越校車,到底是公交車優先,還是校車優先,必須要弄清楚,否則,發生糾紛將在所難免。而公交車超越校車,對於校車安全肯定是一種潛在威脅。現在許多城市的公交車,開得那是相當快,很多公交車都爲了效益多拉快跑,行車安全抓得並不是很緊,公交車就常常將行人撞傷撞死,和其他車輛相撞的情形也不少見。可見,給校車與公交同等路權還遠遠不夠,還要解決公交與校車之間誰更優先的問題。
在賦予校車優先權方面,還要更多借鑑他山之石從細節保障校車的優先權,比如北美校車除了都是“長鼻子”,而且每人一個座位,沒有站席,以確保乘車者安全;在車的後部有應急出口,方便遭遇事故、車門被堵死後學生迅速撤離。還規定學校周圍道路週一至週五過往車輛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早晚上學/放學高峯時,會有義工在學校周圍十字路口身穿橙色安全馬甲、手持發光“STOP”指示牌引導交通。如果違反“校車優先”原則,則將受到嚴厲處罰。在美國通常爲抄牌罰款從幾十美元至幾百美元不等,在加拿大則更加嚴厲,如遇校車,同向或逆行的其他車輛按規定當停不停,最高罰款額可達1000加元,情節嚴重者要判處1年徒刑。
國內校車安全事故背後的原因非常複雜,有監管不力、運營失當、標準缺失等原因,但執法者的不作爲,也是重要的因素。因此,未來的校車規則,必須制訂規則約束執法者的不作爲,否則,規則制訂得再好,沒有人執行也是廢紙一紙。
校車安全制度,絕不僅僅是校車本身是否安全,而是關係整個社會的系統工程,要約束其他車輛和社會成員的行爲,只有這樣校車才能安全。那麼,爲了孩子們的安全,不光要賦予校車充分的優先權,還要約束其他車輛的行爲,在國內的交通形勢下,這尤其重要。現在汽車見了孩子過馬路也不見得避讓,在學校門口也不見得減速行駛,這就更加有必要制訂嚴格的規定,以改變人們的行車觀念。文/瞿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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