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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午,因涉嫌受賄“落馬”的廣東茂名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楊光亮犯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
法院查明,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電白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
此外,辦案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折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4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外,有折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楊光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同時,查獲楊光亮的受賄贓款人民幣1048.5658萬元(其中借據500萬元已由行賄人黃某上繳)、港幣200萬元以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折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後,楊光亮當庭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但將在考慮後決定是否上訴。
利用影響力50萬低價買別墅
法院查明,2008年年底,楊光亮以每棟50萬元的低價購買了2棟別墅。而這與他此前為他人承接工程提供幫助不無關系。
判決書顯示,1993年至1995年,楊光亮在擔任電白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馮某華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幫助。
2008年年底,楊光亮欲購買天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位於電白縣聚龍灣小區的兩棟別墅。於是,他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馮某華提出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成交。
為感謝楊光亮此前對其承接工程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馮某華將上述兩棟別墅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賣給了楊光亮。後經查實,兩棟別墅的市場單價為人民幣67.8829萬元,因此,楊光亮利用影響力,在購進別墅過程中,兩別墅的實際售價與市場價差額達人民幣35.7658萬元。
500萬借據未兌現屬犯罪未遂
法院查明,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楊光亮接受茂名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的請托,為解決受讓的土地使用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黃某向楊光亮承諾待該項目完工後給予人民幣500萬元,並出具了500萬元的借據一張。而這500萬的借據究竟是否構成受賄,曾是此前庭辯的焦點之一。
楊光亮的辯護人曾提出,500萬元的借據楊至案發仍未收到,屬於犯罪未遂。一審判決顯示,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楊光亮與行賄人黃某之間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已形成共謀,雙方共同約定了支付賄款的時間,即2010年12月1日,楊光亮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受賄的客觀行為已基本完成,只是賄款還未實際支付。
楊光亮在約定支付前被審查逮捕,最後並未實際獲得賄款,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實際結果沒有發生,應認定為未遂。而500萬借據的債權能否兌現存在不確定性,因此,該受賄行為應認定為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受賄檔案
●判決書顯示,2007年至2008年,黃某以出資幫助楊光亮裝修房屋、拜年等名義,分三次送給楊人民幣50萬元。
●2007年年初,茂名偉恆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某和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理黃某某以支持楊光亮競爭茂名市市長的名義,分別送給楊港幣100萬元。
●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楊光亮為解決柯某某和黃某某出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2009年間先後分別收受黃某某、柯某某送給的人民幣50萬元、100萬元。
●2006年至2009年,楊光亮接受茂名市東園大酒店總經理譚某某的請托,批示減免該酒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譚某某分四次送給楊人民幣共40萬元。
●2008年至2009年,為得到楊光亮在生意上的關照以及為獲得楊光亮批示減免價格調節基金,茂名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某分三次送給楊人民幣共20萬元。
●2008年年底,楊光亮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向實際控制人馮某華低價成交了兩棟別墅。
●2007年,在楊以人民幣50萬元出資入股茂名幸福樓餐飲名店應佔10%股份的情況下,該店負責人朱某飛另送給楊10%的乾股(價值人民幣50萬元),楊2009年批示減免了該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1992年至1993年,楊光亮接受電白建設發展總公司經理岑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獲取土地使用權提供支持和幫助。岑某某分十七次以送節日紅包的名義送給楊人民幣共22萬元。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費方面的關照,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分多次送給楊人民幣共175.8萬元。
●1994年至1998年,電白財政局為得到楊在工作方面的關照,該局負責人分五次送給楊人民幣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