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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一直是法院面臨的難題,更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關涉人民羣衆切身利益、司法權威乃至社會穩定的熱點問題。今年3月,本市法院系統開展了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內容主要是對債務人轉移、隱匿、處分財產規避執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規避執行;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規避執行;利用執行和解、執行救濟制度規避執行;隱瞞、漏報拒不報告財產抗拒執行;進行高消費拒不執行;長期外出逃避執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擾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情形進行打擊。專項活動中,除下力量研究解決新出現的疑難問題外,加大反規避執行工作力度,加強與執行聯動部門的聯繫,加強與政府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管理、稅務、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建立重大情況信息隨時溝通機制,逐步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擠壓賴賬不還的被執行人生產生活空間,促其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加大執行力度,通過強化執行措施,依法運用罰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媒體曝光等強制措施和手段,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日前,記者在市高級人民法院採訪了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中的典型案例以及各基層法院在查找被執行人、財產調查、財產處分、打擊威懾、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經驗。
強制執行絕不手軟
案例:某酒店欠銀行借款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計170餘萬元,銀行及某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將酒店名下數棟別墅進行查封。其間,銀行將債權轉入某實業公司。但酒店對債權轉讓合法性提出執行異議,並向多家法院無休止地進行訴訟,意圖拖延執行,獲取租賃收益。
因被執行人有財產(查封的房屋和租金),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卻把房屋租賃他人,並拒絕交付租金。同時,與法院執行人員玩“貓捉老鼠”遊戲,無固定經營地點,無聯繫電話,無代理人或法人出面,全面拒絕與法院的配合。對此,法院對其被查封的房產進行評估,並準備拍賣後,其爲了對抗法院執行,又到處惡意訴訟,致使本案長期得不到執行。爲此,法院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同時刊登公告,限酒店在60日內到法院領取評估報告並參加拍賣招標,逾期即視爲自動送達。將由法院財產管理科經過招標,選定拍賣機構對酒店名下的別墅及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面對法院反規避執行的決心和措施,酒店表示願意通過協商和解解決。
點評:在反規避執行中,對於一些拒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強制執行是有效手段。
限制出境迫使還錢
案例:被執行人許某明知自己欠債70多萬元,爲了躲避債務,在訴訟前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案件經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許某出逃境外,下落不明。法院經多處查詢,發現被執行人許某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暫時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雖然暫時終結了執行程序,但法官並沒有放棄追查,在繼續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同時,法院還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局瞭解被執行人出入境相關情況,經查證,被執行人許某經常出境到摩洛哥做生意。於是法院聯合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將被執行人限制出境,被執行人仍不積極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許某連續限制出境兩年。被執行人不能到國外做生意,迫於法院限制出境的壓力,將欠款70多萬元予以給付,案件執行完畢。
點評:對於長期外出逃避執行判決的當事人,與公安機關聯動,限制其出入境對於境外有生意的被執行人是有效手段。
細緻審查破解壁壘
案例:張某駕駛超載大貨車駛至寶坻城區一路口時,未遵守交通信號強行通過,將高某撞死。經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責任認定,張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法院同時作出了附帶民事賠償判決。高某家屬向法院申請執行賠償款,由於張某在監獄服刑,無財產可供執行。因大貨車系樑某所購買,法院遂將執行重點放到了樑某身上。而樑某爲逃避執行,同妻子協議離婚,並約定家庭全部財產歸妻子所有。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樑某和劉某的離婚行爲,特別是協議分割財產行爲進行審查。認爲其主動放棄了全部家庭財產權利,同時還承擔給付子女撫育費和全部家庭債務的責任,明顯屬於非法轉移自己財產以逃避日後被法院執行的行爲。於是法院裁定追加劉某爲本案被執行人,要求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內承擔給付申請執行人執行款的義務。
點評:有當事人刻意製造法律壁壘抗拒執行,法官需理清法律關係,破解壁壘。
規避執行的新特點
1.轉移財產。轉移財產是規避執行的常見形式,是指被執行人在訴訟或執行階段,採取轉移、隱匿或變賣可供執行財產的方法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以此來逃避執行。比如將個人財產如房屋、土地使用權、交通工具等變賣或變更在親朋好友名下;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採取公款私存、公車私牌、多頭開戶、固定資產不入賬等形式,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通過購買股票等方式轉移財產,利用證券浮動價值變化頻繁、估價困難、難以查詢的特點規避執行;在責任財產上設定權利負擔,被執行人通過在責任財產上設定質押權、租賃權、承包經營權等,達到對抗執行的目的。
2.虛構債務。增加責任財產上的擔保範圍,並以此來稀釋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受償比例,從而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
3.一走了之。有些被執行人爲了規避執行,離開其住所地躲避申請執行人與執行法院,抱着僥倖心理,拒不履行義務。
4.濫用權利救濟途徑,拖延執行。如在執行程序中,濫用執行異議、複議,或串通案外人無理提出執行異議,拖延執行程序的進行,給執行工作設置障礙。
5.公開抗拒執行。此類行爲採取的是公開對抗執行的方式,試圖達到免除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目的。具體表現形式有的是蠻不講理,胡攪蠻纏,公開抗拒執行;有的是圍攻、謾罵、毆打執行人員;有的以社會穩定爲由,煽動不明真相的羣衆、職工聚衆鬧事,抗拒執行。
6.藉助於公權力逃避執行。比如採取虛假協議離婚、虛假仲裁、虛假公證、虛假破產、虛假訴訟等形式規避執行。此類規避行爲的共同點就是藉助於公權力的介入,來轉移財產或虛構債務,從而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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