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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日報報道,文化部日前下發《關於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範音樂節等節慶類營業性演出活動的運作與管理,明確規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節慶演出,不得直接參與投資節慶演出。
全力造勢、借節揚名是一些地方舉辦節會的直接動因,卻留下諸多弊端:一是動用大量財力;二是演出運作不規範,收入開支很少向社會公開,容易滋生腐敗;三是相關部門常以節慶爲名目拉贊助、搞攤派。
政府出資邀請明星進行節慶演出,實際上淪爲公款追星,而這樣的財政支出往往都是臨時決定,通常沒有列入年初預算。資金來源、開支去向,都是一筆糊塗賬。由此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財政預算實質上是“軟預算”,在支出上十分隨意,加之社會監督不力、審計監督乏力,使操辦節慶者可以明目張膽地花費巨資而不必擔責。
因此,要真正剎住地方政府主辦、承辦節慶演出之風,必須從加強審計、強化問責入手,同時強化各級人大對預算的監督,紮緊公共財政的錢袋子,讓節慶演出成爲無米之炊,才能讓禁令落到實處。否則,僅僅靠文件、通知與規定,往往在風頭過後,又會看到那些公費承辦的奢華表演頻頻“返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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