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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廣州12月16日電(記者毛一竹)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上午對楊光亮腐敗案作出公開宣判。廣東省茂名市原常務副市長楊光亮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
此外,楊光亮受賄贓款1048萬多元、港幣200萬元,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摺合人民幣共3364萬多元、歐元2.4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摺合人民幣1048萬多元、港幣200萬元。
法院認爲,楊光亮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楊光亮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予以數罪併罰。楊光亮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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