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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業主入住新房後認為牆體歪斜,遂找到開發商要求維修,經協商未果,業主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訴訟中,因業主拒絕墊付鑒定費,以致無法證明房屋牆斜的主張。鑒於開發商同意維修,日前,南開區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對業主方廳地板進行維修或重鋪,維修期間每日給付業主200元經濟補償。
市民徐某於2007年8月在本市南開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建築面積87.14平方米,總價款為86萬餘元。據徐某稱,合同還約定,開發商應於2009年5月30日前將精裝修住房交付徐某。2009年5月,徐某如期辦理了入住手續。2010年2月,徐某僱家政做衛生,挪動東西時發現牆體歪斜,徐某隨即找到開發商維保人員,但對方開始說沒人維修,後又說無法修復。為此,工作人員劉某給徐某寫了一個說明,證明牆體歪斜3.5厘米,不是裝修導致,無法維修。徐某認為開發商的建築質量存在問題,對其使用造成影響,為此起訴要求開發商對其房屋瑕疵進行修復,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庭上,被告開發商辯稱,其公司是在訴爭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徐某的。對徐某提出的房屋牆體傾斜問題,已由其總包單位用儀器測量,結果為徐某房屋牆體沒有問題,是地板鋪設斜了。被告同意給徐某重新鋪地板,施工期大約需3至5天,施工期間每天給徐某100元補償。不同意徐某其他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原告入住後發現訴爭房屋存在裝修質量問題,因合同中約定了被告的保修責任,且被告同意對雙方認可的房屋方廳地板進行維修或重鋪,故法院予以照准。房屋維修期間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經濟補償。對原告所提出訴爭房屋方廳牆斜的主張,由於原告不墊付鑒定費,其結果無法認定,故該項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