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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邊先生一家三口在出租房內燒木炭取暖時煤氣中毒,一死兩傷。邊先生夫婦起訴房東劉某及當地村委會索賠。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房東賠償邊先生3.1萬餘元。
邊先生夫婦訴稱,2009年9月,他們租賃了劉某的房屋。同年11月14日,由於房屋沒有任何取暖措施,他們生火取暖,當晚煤氣中毒。事故造成他們夫婦重度中毒、兒子死亡。他們認爲,涉案房屋沒有取暖和通風設施,導致他們受到侵害。另外,村委會無權爲劉某提供土地用於建設房屋。故起訴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他們醫療費、兒子的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7萬餘元。
房東稱,邊先生一家的死傷是他們自己取暖不當導致的。他明確要求對方要用電暖氣,但邊先生本身經營木炭,還無視安全,不當取暖,應自己負責。
法院認爲,邊先生夫婦在其居住的房屋內點燃木炭取暖且未採取任何通風措施,以致發生嚴重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劉某對其出租的房屋未盡到完全的安全管理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比例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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