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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每四家中小企業中就有一家會成爲勞動爭議案件的“被告”,而每230名職工中就會有一名職工申請仲裁。據瞭解,在市場經濟趨利性影響下,包括本市在內,國內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勞動爭議易發、多發,勞動爭議呈總量居高態勢。針對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溝通機制普遍缺失、勞動者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日前人社部發布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該《規定》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爭議現狀
問題:中小企業困難多爭議量大
記者從市人社局瞭解到,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共有13.2萬個企事業法人單位,擁有從業人員714萬。其中98%以上的企業爲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面臨的困難最多,勞動爭議量最大。從總體趨勢看,每四家企業就會產生一起勞動爭議,每230名職工中就會有一名職工申請仲裁。市勞動仲裁部門表示,在市場經濟趨利性影響下,本市勞動爭議案件一直處於高位運行。此外,集體爭議案件日趨突出,近三年各級仲裁機構立案審理10人以上的集體爭議案件每年都在100件左右,涉及勞動者12000多人,羣體性勞動爭議數量持續走高,也使得處置和執行難度加大。
措施:企業今後可建調解委員會
對此,《規定》明確,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總部調解委員會指導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開展預防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建立小額簡單案件由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處理,疑難複雜案件由總公司(總廠、總部)調解委員會處理的分類處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同時明確,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關鍵詞:勞資矛盾
問題:工資保險補償金爭議最大
記者瞭解到,從目前本市發生勞動爭議形態分析,逐步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一是因工資、保險、補償金而發生的爭議始終佔前三位,而且因企業拖欠勞動報酬引發羣體性事件和勞動者基於提高薪酬待遇而導致集體停工事件有所增加;二是爭議主體多爲民營經濟小企業和普通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農民工和一線操作工;三是勞資糾紛已有了主動抗爭的色彩,而且在勞資博弈中往往伴隨有極端行爲。如何及時有效地化解勞資矛盾成爲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措施:調委會參與規章制度執行
《規定》明確,企業內部的調解委員會除了具有調解勞動爭議,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的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等職責,既體現了“預防爲主”的原則,又體現了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管理環節上向更加重視源頭治理轉變的要求,同時也爲和解、調解協議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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