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市民政局19日下發《關於提高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據2010年本市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人均勞動報酬標準,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
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爲每人每月2101元;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爲每人每月1680元;因病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爲每人每月1261元。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繼續由區縣財政負擔;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由市財政負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護理費的傷殘民兵民工參照此規定執行。
享受護理費的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民政部門評殘發證的國家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的工作人員),其護理費仍由原單位發放,護理費標準參照此標準執行,經費由原開支渠道解決。(記者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