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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與以往發佈的案例有何不同?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老百姓如何參與案例指導工作?帶着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百裏挑一“身價不菲”
據瞭解,此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是最高法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從各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推薦的100多個案例中遴選出來的,可謂百裏挑一。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最高法建立了一套嚴格的工作程序:案例指導辦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確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挑選;挑選出來後進行論證、完善,然後送最高法相關業務部門徵求意見,聽取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報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委會討論同意的,才能作爲指導性案例發佈。
千錘百煉的指導性案例有何與衆不同?
這位負責人表示,指導性案例是規範用語,只有符合規定要求並按照規定程序發佈的案例,才能稱之爲指導性案例。以往發佈或刊發的案例和今後通過其他途徑刊發的各類案例,只能視爲有參考作用的案例,都不得稱爲指導性案例。
“更爲重要的是,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導作用,即在根據法律、有關司法解釋作出裁判的同時,各級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並可以作爲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無此效力。”這位負責人說。
參照以裁判要點爲限
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參照指導性案例,據記者瞭解,規定對此並沒有作明確要求。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正確運用指導性案例,要準確把握指導性案例中“裁判要點”所歸納的指導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點的指導意見借題發揮。
他舉例說,本次發佈的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其裁判要點就是:中介公司與買方在合同中約定不得“跳單”,即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同時甩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受法律保護。但買方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則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爲不構成違約。“法官在參照本案例時,只能以上述裁判要點爲限,不得擴大適用到對中介費合理不合理等問題的審理上”。
這位負責人說,“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中的類似案例,不僅指案情類似,更重要的是指爭議焦點類似。如果案情類似,但當事人訴訟爭議的焦點不類似,則不得參照。
他還着重指出,參照主要指參照指導性案例明確的裁判規則、闡釋的法理、說明的事理,不是依葫蘆畫瓢參照具體的裁判結果;參照也不同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必須作爲根據、依照,只要類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可以引用爲說理的依據,也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具體引用。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要求法院參照某個指導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過程中或者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中作出迴應並說明理由。”該負責人表示。
據透露,爲了明確“如何參照”這一問題,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具體的操作規範。
歡迎百姓推薦案例
在指導性案例下發之前,各級法院都發布過審理的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發佈後,地方法院特別是高級法院今後是否可以繼續發佈典型案例?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告訴記者,各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凝結了法官和訴訟參與人的智慧,是重要的司法資源,也是最高法開展案例指導工作的沃土和後盾。實行案例指導制度以後,仍然需要各級人民法院繼續總結案例裁判經驗,指導本院或者本轄區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注意發現、培育及向最高法推薦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
“指導性案例與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老百姓是否有機會參與案例指導工作?”對於記者的提問,該負責人給予了肯定的答案。
他說,社會各界人士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認爲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推薦。人民法院認爲推薦的案例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程序可最終推薦到最高法。
“今後,我們要把徵求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作爲指導性案例發佈前的一道程序,將指導性案例作爲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時迴應社會各界關切期待的常規工作機制。”這位負責人最後表示。本報北京12月2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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