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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刑訴法修改
本報記者張媛
構建和諧社會是中國政治社會發展的嶄新理念,這一理念的提出標誌着我國社會基本價值取向的調整。因此,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如何貫徹和諧社會的價值觀,避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機械執法現象,不斷提升刑事辦案活動的社會效果,就成了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談到在刑訴法修改中貫徹和諧社會理念的重要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實證研究中心主任樊崇義表示,理念雖然看不見、摸不着,但是對於執法活動、辦案質量卻發揮着決定性作用。這幾年的司法改革有一個重要規律,那就是:各項制度的改革,必須理念先行。如果沒有科學的理念,怎麼可能有正確的行動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張國臣也表示,理念作爲一種思維習慣,在人們的思想和行爲中佔據支配、主導的地位。它是行動的指南,正確的理念是成功的通道,錯誤的理念則會使人迷失方向。因此,要從根本上保證執法工作科學發展,必須解決好理念問題。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一些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開始顯現。新的利益衝突和社會矛盾不斷凸顯,加上不良風氣傳播方式,使得一些社會矛盾迅速傳播,甚至發酵、放大、變形導致矛盾激化。另外,隨着人民羣衆法治意識、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對司法的需求也越來越高了,這些都對刑訴法修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樊崇義指出,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應該使政法工作者充分認識到,我們黨已經完成了以階級鬥爭爲綱向以和諧哲學爲指導的轉變,從鬥爭哲學轉向了和諧哲學,相應的,訴訟價值觀也要從一元化工具主義的價值觀轉向多元化的價值觀。
近些年,隨着電子信息技術的發達和網絡的發展,人們已走出信息閉塞的時代,一個案件引起全民關注甚至大討論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充分意識到,案案無小事。可以說,我們辦理的每一個案件都關係着中華民族的進步、文明、民主和法制的進程。辦理刑事案件,不僅僅是爲了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要講究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要考慮如何把這三者統一起來,要讓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樊崇義說,這亦是他建議刑訴法修改應貫徹和諧社會理念的一個重要原因。
“人們一般只是在政治層面上談和諧社會理念,而很少關注刑事訴訟立法與社會和諧之間的緊密關係,也很少有人從和諧觀念入手考慮刑事執法問題。實際上,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面臨着一個重大社會問題:究竟是要通過刑事訴訟活動改造一個人,還是通過刑事訴訟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到社會的對立面上去?”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梁平說,答案無疑是前者,而要避免後一種情況出現,就需要在刑訴法修改中貫徹和諧社會理念,推動刑事訴訟執法理念的嬗變。
在梁平看來,這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改變“重打擊,輕保護”的傳統執法觀念,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注意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要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方針,對於輕微犯罪要充分發揮不起訴制度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在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刑事訴訟中各司法機關的權力配置,更好地適應訴訟活動的需要,防止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配合多,制約少,只注重打擊犯罪,而缺少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此外,在修改刑訴法時,要將一些重要的執法理念上升爲法律基本原則,推動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系的不斷完善。”就如何在刑訴法修改時貫徹和諧社會理念,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宏耀補充道,刑事訴訟法原則是一種抽象的法律規範。此類規定雖然不具有具體操作性,卻體現了一種價值導向,而且可以爲未來的刑事訴訟制度發展預留必要的空間。因此,吳宏耀建議,此次刑訴法修改應當明確無罪推定原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增加程序法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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