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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趙南堅實習生/吳振山曾玲玲通訊員/楊明偉)新興縣太平鎮羅陳村年近九旬的鄺海榮老人,因爲孫子鄺國裕在單位值夜班時與歹徒搏鬥身亡沒被認定“因公犧牲”,狀告新興縣民政局。日前,新興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新興縣民政局在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60日內,對鄺海榮等原告提出的對鄺國裕死亡“因公犧牲”進行定性的請求作出行政決定。
今年2月26日,鄺海榮和兒子、媳婦、孫媳婦等5人以掛號信形式向新興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鄺國裕捨身保護公私財產而壯烈犧牲,符合因公犧牲的條件,應當被追認爲‘因公犧牲’。申請人特向貴局提出上述申請,請批准爲盼。”多個月過去,新興縣民政局沒有書面回覆。因此,鄺海榮等5人向新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的“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受理原告的請求並認定鄺國裕爲因公犧牲。
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師承認被告收到原告寄來的掛號信,但認爲原告寄來的材料是寄給民政局分管的一名副局長,是屬於“私人信件”、“羣衆來信”、“諮詢信件”,不是原告在庭上所說的要求對遇害者死亡定性的“因公犧牲”的申請書。
法院認爲,《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覈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覈”。在本案中,原告認爲鄺國裕死亡的情形屬因公犧牲,向被告提出因公犧牲的認定申請,要求被告作出處理。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被告對原告提出的相關請求,具有進行行政處理的法定職責。
雖然原告將申請書以掛號信形式寄給被告方一名副局長,但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向被告申請認定鄺國裕爲因公犧牲,故應認定爲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書面申請。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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