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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下午,座談會的第二單元“第二屆中國應用法學博士後論壇”如期舉行。這次論壇主題爲“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和“法官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應邀作了題爲“揭開自由裁量權‘神祕面紗’”的專題講座。座談會由法研所副所長蔣惠嶺、曹守曄主持,所長羅東川做了總結講話。現將論壇相關情況和觀點綜述如下:
一、法律適用不統一的深層原因
法律適用不統一存在多種外在原因。紀豐偉博士後認爲,這由多種原因造成,包括司法制度和體制、司法環境、審判機制、法官的裁量權、法律條文與法律解釋體系之間存在制約等等,建議加強法律原則與司法解釋的結合,加強典型判例秩序與多元化調解的結合。天津高院法官原曉爽博士認爲法律條文過於抽象,司法解釋相互不協調,是法律適用不統一的重要原因,應用法學研究應當更多關注現有法律在適用中產生的問題。
在法律適用機制本身,也存在引發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內在原因。北京高院法官於同志博士指出,法律適用就是法官引領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實現對接的過程。其三要素中法官是能動的,法律是彈性的,事實是建構的。這些不確定性使法律適用的不統一成爲一種客觀的必然。
二、法律適用不統一的不利影響
法律適用不統一是法律體系到法治社會之間仍有距離的一個重要原因。山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楚道文博士認爲,如果法律適用不統一,即使已經“有法可依”,也並不必然意味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已經現實。
法律適用不統一,還可能導致其改革路徑的偏差。安徽合肥市瑤海區法院院長徐豔陽博士認爲,法律適用不統一,往往引發民衆對司法公信力的巨大質疑,最終又很容易將問題的原因歸於法官的操守,也很容易將問題的解決方案歸於對法官的約束。導致問題的解決沿着一條危險路徑進行:爲了維護司法公信力而強調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爲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又反過來傷害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法律適用的統一機制
發揮審級制度的作用。北京市社科院助理研究員楊錦炎博士認爲,減少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象,十分重要的方式是審級監督制度。要破除司法行政化的弊端,理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保持各級法院的審判獨立,促進各級法院分工的科學化,從而發揮審級制度的作用,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
完善規範解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抽象規範解釋機制。最高法院刑庭法官牛克乾博士提出,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後,成文法典以外的立法和司法解釋等法律解釋體系應成爲法律適用統一的重要途徑。二是發揮指導性案例的法律解釋作用。於同志認爲,指導性案例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解釋機制,具有法官個案解釋的性質,可以克服抽象規範解釋機制本身固有的成文規範的侷限性。
推動審判決策機制的科學化。司法判決過程是一個意蘊豐富的集體決策過程。河北經貿大學副教授胡云紅博士認爲,除了完善合議制、審判委員會等制度外,還應該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積極作用,通過陪審員對司法決策過程的參與,推動法律適用的統一。
法律適用的過程,離不開法官能動性的發揮,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法官發揮能動性的重要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權爲什麼存在?它是對事實的裁量還是對法律的裁量?如何保護這種自由,又該如何約束這種自由?這是在法律適用語境下,討論探討法官自由裁量權所必須回答的問題。
四、法官自由裁量的基本定位
自由裁量權是克服成文法侷限性的內在要求。最高法院民庭法官林海權博士認爲,成文法具有內在侷限性和漏洞,必然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固有的權力。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易健雄博士認爲,任何法官都必然用到自由裁量權,絕不是隻有具備一定資格的法官才能夠掌握和運用自由裁量權;通常所謂的枉法裁判是法官對其“自由的出賣”,與自由裁量權本身無涉。
自由裁量權針對的對象是法律問題。內蒙古高院立案庭副庭長王旭軍博士認爲,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對象是法律適用問題而非事實本身。事實是不能隨意裁量的,它只能通過法官運用證據規則對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和分析判斷後形成。
自由裁量權具有相對性。河南高院法官袁小剛博士認爲,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一種選擇權,是法官處理案件過程中對法律的選擇適用;它具有相對性,在擁有自由的同時必須要受到約束和監督。
五、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範機制
任何自由都是有邊界的,對自由的限制,實際上也是對自由的保護。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範,主要途徑有設置行使條件、明確行使方法、進行程序規範、設置司法政策、營造良好司法文化等。
設置行使條件以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法研所在站博士後孫麗娟博士認爲,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裁量或者在幾種法定情形、範圍、限度內進行裁量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
從行使方法上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曹巍提出,可以通過規範法官認定事實的方法、利益衡量方法等手段,實現其自由裁量權的規範。法研所在站博士後陳驚天博士着重分析了事實真僞不明情況下法官利益衡量的方法。他認爲,民事案件事實真僞難明的利益應歸道義方,商事案件事實真僞難明的利益應歸誠信方,行政案件事實真僞難明的利益應歸原告方,刑事案件事實真僞難明的利益應歸被告方。
司法程序是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重要途徑。一是公開裁判理由與裁判文書。法研所在站博士後彭越林博士認爲,並將裁判理由和裁判文書公之於衆,可以讓裁判理由、裁判文書接受社會公衆的評述,從而促使法官更加謹慎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二是在不同程序中,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不同的限制。最高院立案庭副庭長林文學博士主張法官在再審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適當剋制。
發揮司法政策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範作用。山東東營中院院長吳錦標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通知、意見、答覆、會議紀要等規範性文件,可以發揮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作用。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冉巨火博士認爲,量刑規範化建設也規範着法官的刑罰裁量權,應該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和公開的量刑機制。
營造良好的司法文化氛圍。廣西物資集團總公司總法律顧問沙君俊提出,通過法官隊伍素質建設,強化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大力弘揚司法爲民的司法文化,發揮司法文化對法官自由裁量的約束作用。
(本版文章由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在站博士後楊錦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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