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這是貫徹落實案例指導制度要求,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爲幫助廣大讀者全面、正確認識案例指導制度的內容和精神,本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問: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與以往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或者有關刊物編髮的案例有何區別?
答: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前發佈的各類案例有明顯不同。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舉措之一,爲了創建並實施該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26日專門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根據《規定》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不僅不同於以往任何單位和部門發佈的案例,也不同於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發佈的或者刊發的各類案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名稱不同。指導性案例是規範用語,只有符合《規定》要求並按照《規定》程序發佈的案例,才能稱之爲指導性案例,而以往發佈或刊發的案例只能視爲有參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導性,也沒有統一指導性案例的稱謂,今後通過其他途徑刊發的各類案例也不得稱爲指導性案例。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導性案例均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編選,必須預先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部門、案件原審法院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徵求專家學者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均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布,其他案例的編選和發佈則無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導效力不同。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導作用,即在根據法律、有關司法解釋作出裁判的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並可以作爲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無此明確、權威的裁判指導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書中加以引用。
問:指導性案例是一個新生事物,如何應用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請問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參照指導性案例?
答:法官在審判具體案件時如何參照指導性案例,《規定》沒有作明確要求,主要考慮到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方式是示範性、規範性和引導性的,不宜強行規定某種方式。但是,爲了對這個問題進行明確,我們正在起草具體的操作規範,力求給當事人和廣大法官提供更爲明確具體的意見。正確運用好指導性案例,要做到以下幾點:一要準確把握指導性案例中“裁判要點”所歸納的指導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點的指導意見借題發揮。比如,本次發佈的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其裁判要點就是:中介公司(往往通過格式合同)與買方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的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同時甩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意(不得跳單)受法律保護。此約定不屬於格式合同中單方設定的霸王條款,其目的是保護中介公司的正當利益,維護交易誠信。但是,當買方通過其他正當途徑可以獲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則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爲不構成違約。目的是保護買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機構更好服務、公平競爭。因此,法官在參照本案例時,只能以上述裁判要點爲限,不得擴大適用到對中介費合理不合理等問題的審理上。二要切實把握“類似案件”標準。類似案件不僅指案情類似,更重要的是指爭議焦點類似。如果案情類似,但當事人訴訟爭議的焦點不類似,如上所述,當事人爭議的如果不是“跳單”糾紛,則不得參照上述指導性案例。三是“參照”主要指參照指導性案例明確的裁判規則、闡釋的法理、說明的事理,不是比葫蘆畫瓢參照具體的裁判結果;參照也不同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必須作爲根據、依照,只要類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可以引用爲說理的依據,也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具體引用。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要求法院參照某個指導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過程中或者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中作出迴應並說明理由。
問: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布指導性案例以後,地方法院特別是高級法院今後是否可以繼續發佈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
答:各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凝結了法官和訴訟參與人的智慧,是重要的司法資源。長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都很重視通過分析研究案例總結審判經驗,制定相關規範,指導審判工作,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開展案例指導工作的沃土和後盾。所以,實行案例指導制度以後,仍然需要各級人民法院繼續總結案例裁判經驗,指導本院或者本轄區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注意發現、培育及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薦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爲了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工作進行規範,充分發揮高級人民法院在案例指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發佈的《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第9條專門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佈參考性案例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也就是說,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發佈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參考性案例”,但不得稱之爲“指導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至於中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編選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學習研究借鑑。這樣要求,既保證了指導性案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又有利於各級人民法院注意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高審判工作水平,促進司法公正。
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規定下發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請問社會公衆如何參與案例指導工作?
答:我們要構建的案例指導制度,是充分體現司法民主要求,對社會各界開放並歡迎廣大公衆積極參與的司法制度。《規定》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社會各界人士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認爲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推薦。之所以要求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推薦,主要因爲,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選擇指導性案例時,不僅要看某一份裁判文書,而且要看一審、二審乃至全案的相關文書或材料,瞭解裁判的法律與社會效果。而這些材料和信息,只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纔可能全面掌握,所以,採取社會各界人士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建議的形式,更爲便捷、穩妥。爲了體現對社會各界人士推薦意見的重視,《規定》還要求:基層法院或者中級法院對社會各界人士推薦的案例,認爲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並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高級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人士推薦的指導性案例,認爲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這些規定,體現了人民法院歡迎、鼓勵社會公衆參與案例指導工作的態度。另外,在具體工作層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在選擇或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推薦指導性案例時,也注意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並擬成立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今後,我們要把徵求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作爲指導性案例發佈前的一道程序,將指導性案例作爲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時迴應社會各界關切期待的常規工作機制。
問: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了4個指導性案例,能否談談這些案例的出臺過程和相關考慮?
答:如何選好、發好首批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和審判委員會高度重視,有關業務部門和相關地方法院做了大量工作。雖然這次只發布4個案例,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從各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推薦的100多個案例中遴選出來的,說它們是百裏挑一並不過分。不僅如此,我們還建立了一套嚴格的工作程序: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於各方推薦來的案例,要嚴格依照《規定》確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挑選;案例挑選出來以後,要按照指導性案例的格式和要求進行必要的論證、完善,如要提煉“裁判要點”等,然後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部門徵求意見,聽取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照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的,才能作爲指導性案例發佈。
這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個。分別涉及居間合同糾紛,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判決的效力關係,對於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的認定,以及對實施極其嚴重犯罪被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具體把握等方面的問題。總的考慮是,一要確保這些指導性案例,是適用法律正確、案件裁判的法律與社會效果良好的案例,儘量避免對之產生不同看法或分歧;二是這些案例要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特別是對於中、基層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有較好的指導作用;三是考慮這些案例要有現實指導意義,比如對於新類型受賄的認定問題、刑法修正案(八)相關內容的理解把握問題,都涉及新情況的處理或新法的適用問題,需要通過個案逐步探索穩妥的處理方法,不斷總結審判經驗,以爲將來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創造條件。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發佈後,我們會認真研究各級人民法院、有關方面和社會公衆對這些案例的使用、評價和看法,不斷完善此項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