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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遊春亮本報通訊員程海龍
通過網絡非法買賣外匯和黃金,俗稱地下炒匯、炒金。一些國內公司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與自稱是香港、倫敦等境外黃金、外匯交易市場會員的境外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以其代理商或辦事處的名義,通過網絡宣傳、電話聯絡,誘使內地投資者開戶,然後把客戶資金通過祕密渠道轉入境外的交易平臺,客戶獲得網上境外交易平臺賬號和密碼後,通過網絡從事將資金放大50至100倍甚至更高比例的黃金、外匯保證金交易,不法分子從中收取高額交易佣金和點差,以此牟取暴利。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作爲當地的金融中心,在吸引大量海外金融機構、金融人才來深圳開展業務的同時,金融犯罪也逐年攀升。近年來,境內外公司勾結策動的網絡炒金、炒匯案件,涉案金額大,受害人衆多,已嚴重影響擾亂了深圳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穩定。
《法制日報》記者從羅湖區人民檢察院瞭解到,從2008年至今,該院共辦理涉及境外網絡炒金、炒匯案件16宗44人,涉案總金額高達82億元人民幣。承辦此類案件的檢察官在向記者介紹辦案情況的同時,也提出,當前打擊非法網絡炒金、炒匯犯罪存在着偵查手段受限和取證難及證據證明力弱等難題。
境內外勾結斂財手段更隱蔽
當前非法網絡炒金、炒匯犯罪有哪些特點?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李迎春向《法制日報》記者做了具體分析。
“非法網絡炒金、炒匯與一般的非法經營不同,多爲境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由境外機構參與的非法經營行爲對客戶更具有迷惑性。”李迎春說,境內一些投資諮詢公司,本不具有經營黃金、外匯業務的資格,但他們打着與香港、澳門、倫敦等地金融機構合作的名義開展業務,披上境外“合法”外衣後,利用一般投資者對境外金融業務不瞭解這一弱點,隱瞞風險,以高額的收益率誘使客戶開戶,經紀黃金、外匯期貨業務。境內外公司聯手繞過國內法律的監管,通過這種方式在國內迅速發展客戶開展非法金融業務。
李迎春說,非法網絡炒匯、炒金與其他非法經營行爲相比,其斂財的手段更具隱蔽性和欺詐性。一些不法分子聲稱炒賣的“倫敦金”即國際現貨黃金,但實際上,“倫敦金”不是一般散戶能從事的交易。在“倫敦金”交易市場交易的黃金最小量爲1000盎司,也就是28350克,按照近年來市場價格,其最小交易量約爲800至900萬元人民幣,按照1%的保證金計算需要8萬元人民幣,遠非一般的散戶能夠涉足。但大部分散戶都是投入1萬元就可以開戶炒金,其是否真正進入國際市場進行交易值得懷疑。“案件材料反映,網絡炒金、炒匯實際上是境外公司夥同國內不法分子以一種非常隱蔽的手段蠶食客戶保證金的方式”。辦案檢察官還發現,在非法網絡炒金、炒匯行爲中,不法分子組織結構嚴密,且專業化趨勢明顯。境內公司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爲辦公場所,各個部門齊備,不少不法分子具有專業的經濟、金融知識,有的還有碩士或者海外學歷。這些公司多設有講師,對新招聘的人員進行電話推銷技巧培訓,還舉行培訓班,定期爲投資者講解所謂的投資炒金、炒匯知識,刻意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投資回報率。這些公司普遍設立網站,利用網絡迅速發展客戶。
打擊非法炒金炒匯難點重重
記者從深圳市羅湖區檢察院瞭解到,由於非法網絡炒金、炒匯案件涉及境外合作方,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頗感頭痛,因爲辦案過程中會遇到偵查手段受限,取證難和證據證明力弱等難題。
李迎春告訴記者,網絡炒金、炒匯案件極具欺詐性,部分交易商和國內經紀公司在非法經營中虛構交易平臺,冒充交易對方,誇大利潤收益,隱瞞風險。因此,是將此類案件認定爲非法經營罪還是合同詐騙罪,需要依據案情和證據情況。非法經營罪和合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後者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前者實施的是違反國家規定的經營行爲,後者實施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爲。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保證金非常困難。”李迎春說,涉及交易使用的計算機系統和服務器均在境外,偵查手段受到限制;資金進出的渠道不明,投資是否流入境外交易平臺,是否真正參與國際黃金、外匯交易市場,無法查明;客戶一般頻繁交易,資金進出頻繁,確定涉案數額也有難度。所以在現有的司法資源和通常的證據體系下,按照“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對此類案件一般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
檢察官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遇到的第二個難點是,對境內公司犯罪主體身份的認定問題。
據瞭解,有觀點認爲,不法分子所在的國內公司充當了國內客戶投資到境外進行黃金、外匯保證金交易“介紹人”角色,我國現有法律對於境外交易商在國內設立的代理、中介機構提供的諮詢服務沒有給出明確界定。法律法規雖然禁止擅自經營期貨、外匯業務,但真正的期貨交易、外匯保證金交易發生在國外,至於國外交易行爲是否合法不屬於國內法的調整範圍。也有觀點提出,國內公司與國外交易商之間屬於代理關係,按照民法原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行爲的法律後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代理人是免責的。
那麼,到底是經紀關係還是代理關係?羅湖區檢察院檢察官李迎春和向心悅認爲,在非法網絡炒金、炒匯行爲中,國內公司爲國外交易商介紹客戶,促進雙方簽訂合同,並與國外交易商達成協議按照交易額收取佣金,這些都符合經紀人的特徵,因此在相關部門沒有批准從事這種經紀活動時,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國內公司獲得國外交易商的授權,以交易商名義在國內開展業務,屬於代理關係,但代理人明知委託代理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也應當承擔共同的法律責任。
此外,檢察官還經常遇到如何認定網絡炒金、炒匯行爲性質的問題——網絡炒金、炒匯行爲究竟能不能認定爲非法經營期貨行爲?有觀點認爲,“倫敦金”的屬性是現貨,而非期貨。檢察官認爲,雖然國際通行的名稱爲現貨“倫敦金”,但是交易商提供百倍槓桿交易,其實質是變相期貨。根據2007年國務院新頒佈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禁止變相期貨。
準確計算涉案金額一向是辦理經濟類案件的難點,非法網絡炒金、炒匯案件同樣面臨這個難題。由於交易數據難以掌握,檢察機關通常以計算違法所得數額作爲定罪量刑的標準。
共享信息預防強化懲罰措施
非法網絡炒金、炒匯,往往涉及衆多被害者,而且涉案金額巨大,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那麼,如何有效遏制、打擊非法網絡炒金、炒匯行爲?
羅湖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認爲,各行政、司法部門應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共同打壓非法黃金期貨、外匯業務活動的生存空間。金融、外匯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可以根據網絡上的信息,順藤摸瓜,及時查處、取締那些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公司。另外,銀行監管部門對於個人、企業開立多個賬戶,且資金來往頻繁、數額較大的賬戶應適當關注和警惕。同時還應加強行政、司法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建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在注重預防的同時,還應通過調整法律法規加大懲處力度。應完善規範黃金、外匯市場的行政法規,構築行政、刑事法律相銜接的金融法律體系,以適應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要儘快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細化量刑標準。在刑事訴訟法領域,亟需解決境外取證難題,建議加強推動刑事司法協助工作,制定完備的司法協助法律,強化國家和地區司法協調合作機制。
此外,檢察官還建議,應拓寬民間金融投資渠道,豐富投資理財產品以適應民間強烈的投資需求。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平面媒體,對金融領域法律政策、投資渠道、投資熱點、典型違法犯罪案例進行教育、宣傳、引導,提高投資者的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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