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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東旭
通訊員士心
近年來,以房產作抵押擔保進行的借貸日趨活躍,但由於部分擔保公司運作不規範,糾紛也很多。長房擔保公司業務員張先生說,抵押時要充分考慮債權實現的風險,要充分考查借款人的信用,查實借款人的房產狀況(如提供第二住房證明的最好辦理公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待抵押登記生效後再發放貸款。當事人借款以住房作爲抵押的,應遵循《物權法》規定,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僅以口頭約定或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債權人抵押存在很大風險。
目前,大部分民間借貸中的房屋抵押,均是以自己的住房提供擔保,許多是唯一的住房。而根據2005年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有可能導致事前的約定甚至債權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