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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的女兒王某去世。王某生前與丈夫趙某在天津市某區買下一處農村房屋,王某還有個女兒趙某某。王某去世後,母親張某起訴趙某和趙某某,要求繼承該處農村房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城市人是否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屋”,對此,本市法律界一些人士表示有不同看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剛土地性質不妨礙繼承權利
我認爲城市人是可以繼承農村房產的,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既然該房屋是被繼承人王某生前與其丈夫支付了對價之後合法取得的財產,繼承人當然可以依法繼承。儘管《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是,該規定針對的是農村土地,不妨礙繼承人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利。
其次,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等單位聯合發佈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而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時,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既然本案中的房屋不具備登記發證條件,那麼被繼承人支付對價取得房屋時,即取得所有權。繼承人照例可以依法繼承該房屋。
此外,基於本案涉及的農村房屋流轉中的法律問題,我認爲,爲適應市場經濟大格局,不應當對農村房屋的流轉設置戶籍限制。因爲這與人身損害案件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區分城鎮戶口與非城鎮戶口一樣不合理。
西青區人民法院法官錢程房屋繼承後再轉讓限制不少
本案中王某的母親、女兒、丈夫是合法繼承人。房屋是在王某生前與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爲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房屋的一半爲王某的遺產。在王某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均爲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張某作爲被繼承人的母親,可以要求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份額,即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女兒趙某某也可以繼承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丈夫趙某繼承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外,加上自己享有的一半共同財產,共計可獲得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額。
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房屋被繼承後權利的行使會受到一定限制。房屋繼承後可以自住,也可通過其他形式使用,但是如果轉讓的話,應當轉讓給房屋宅基地所屬集體組織的集體成員,否則可能會引起其他糾紛。另外,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在房屋拆遷時享受的待遇等方面,也會受到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的限制。
天津財大教研室主任崔華強“宅基地”無法被繼承
本案中,該處農村房屋屬於王某與其丈夫趙某的共同財產,應先行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進入遺產繼承程序。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如王某生前無有效遺囑,則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該處房屋進行繼承。
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合法財產,依法可以繼承。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行使繼承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無法繼承此房屋所附着的農村宅基地。因此,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取得對房屋的繼承權,並且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但是無法取得宅基地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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