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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刑訴法修改法制日報記者張媛
『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改強化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推動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在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舉辦的『堅持正確執行理念,努力提昇辦案質量』座談會上,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師范大學刑事訴訟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如是建議。
不起訴裁量權是指在案件具備法定起訴條件時,檢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據自己的認識和判斷選擇起訴或不起訴的權力。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范圍只限於『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至於犯罪情節較重的案件就不得作出酌量不起訴。『將「犯罪情節輕微」作為「不需要判處刑罰」和「免除刑罰」的共同條件,事實上將我國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限定在了極小的范圍之內。』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宏耀指出。
宋英輝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通過行使起訴與不起訴權力,原本可以在貫徹刑事政策、發揮刑事司法的功能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檢察機關在行使不起訴裁量權方面受到很多制約。本來不起訴裁量權是分流案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非常好的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卻沒有得到很好地利用。』
據了解,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方面引入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另一方面又將其適用范圍限制在『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家認為,這顯然沒有體現我國當前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趨勢。事實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地檢察機關在不起訴標准的掌握上,往往都是把線劃在『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因為,在我國刑事法律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既是輕罪的標准,也是能否適用緩刑的界限。因此,有專家認為,立法機關應當尊重當前司法實踐的做法,適度擴大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
為何要強調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在吳宏耀看來,這至少有兩點好處:一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越早,效果往往就越明顯越好。因此,沒有必要一直拖到審判階段纔去采取寬大處理的措施。二是案件分流的需要。通過行使不起訴裁量權,檢察機關可以把一些沒有必要交付審判機關的案件分流出去,從而將移送法院審判的案件維持在一定數量,防止法院案件壓力太大。
『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不應當僅僅是一個起訴者,還應當肩負起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功能。』吳宏耀說。
吳宏耀向《法制日報》記者展示了一組數據,該數據體現的是某地級市4個基層檢察院和1個市檢察院的刑事案件辦理情況。數據顯示,自2003年以來,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佔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60%左右。其中,判處緩刑的案件佔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30%,單處罰金、管制、拘役、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佔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13%。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同期不起訴案件所佔的比例卻基本上徘徊在3%以下。吳宏耀認為:『這些數據表明,在司法實踐中,不起訴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確實,我們需要防止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的濫用,但是,就目前情形而言,大力呼吁檢察機關敢於、善於行使立法賦予的不起訴裁量權,讓自己變成一個程序的調控者,而不是一個刑事案件的管道,纔是最重要的。』吳宏耀說。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梁平認為,從目前司法實踐看,將相對不起訴限定在輕微犯罪的范圍已經不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因此,立法應該適當擴大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的范圍,充分發揮其程序分流功能。
據梁平介紹,為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鄭州市人民檢察機關已經在績效考核中取消了對不起訴案件比例的考核。相反,現在考核的是『訴後輕刑判決的比例』(訴後輕刑范圍為:管制、拘役、單處附加刑、免於處罰)。這種考核方式已經發揮了很好的導向作用,客觀上對檢察機關行使不起訴裁量權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還應當從內部工作機制入手,給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松綁」。現在有很多機制,包括內部審批程序都在限制著不起訴裁量權作用的發揮。比如,現在提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是,凡是要「寬」的案件,在程序和機制方面反而有很多的限制。本來不起訴案件都是輕微案件,需要程序簡便,但因為要經過層層的領導同意和檢委會討論決定,事實上反倒程序特別復雜。需要「寬」的案件,在考核方法包括執法檢查方面反而很嚴格;而需要「嚴」的案件,反而在程序上表現得很順暢。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起訴制度積極作用的發揮。因此,在立法擴大不起訴裁量權范圍的基礎上,還應積極探索不起訴案件的簡化程序。』宋英輝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