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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申東通訊員馬玉蘭陳某畢業前,經學校推薦到某公司實習。後來,陳某在拆除已經損毀的開關時被電弧燒傷,經鑑定爲八級傷殘。陳某受傷後,學校和公司共支付了1萬餘元的相關費用。今年3月,陳某訴諸法院,要求公司、學校賠償經濟損失13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公司承擔6.6萬餘元、學校承擔3.3萬餘元,陳某自行承擔1.1萬餘元。宣判後,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自願達成協議,陳某的各項經濟損失,由公司一次性賠6萬元,學校賠償3.6萬餘元。
-法官說法實習單位和學校共擔責
法官庭後表示,實習的公司作爲高危企業,安排在校實習生從事拆除真空開關且與實習內容不相適應的工作,致使陳某被電弧燒傷,公司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對損失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爲學校,未及時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具體操作提示,也應承擔責任。
陳某在實習期間已成年,在實習過程中未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其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據民法通則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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