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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位於四川西南部,轄區內有川南、宜賓、漢王山等四個監獄及10個縣、區看守所,現押罪犯8000餘人,所有罪犯的減刑假釋工作均由宜賓中院歸口辦理,全年辦理減假案件3500餘件。爲慎重處理減刑假釋案件,宜賓中院在案件運行、審理、結果異議等環節推行“陽光直通車”,實行“陽光審判”,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質量。
網上運行,陽光監控
2011年1月1日,經過短暫的試運行後,宜賓中院所有的減刑假釋案件進入局域網辦案平臺運行,院、庭領導及審管工作人員對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情況開展網上監控、適時監督,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12月5日,新收的減刑案件7762件,假釋案件165件,全部納入網上辦案系統,實行流程管理,案件上網率達100%,重點案件和假釋案件聽證率達100%。
負責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工作的審監庭趙建華庭長感觸很深:“宜賓法院的減刑假釋案件數量較大,以往限於各方面原因未進入網上運行,大家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隨意性較強、時效性較差,減刑假釋案件審理讓位於其他審判業務,導致減假案件辦理進度偏慢,集中辦理的現象較爲突出。網上運行後,案件辦理的具體環節、情況在網上顯示,陽光操作,辦理時間是否超期、辦理節奏是否緩慢等情況一覽無餘,有效地防止了突擊辦案、遲延辦案的情況發生,杜絕了超期裁決的現象,監獄、看守所以及罪犯都感到滿意。”
傳統的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就是網下運行、紙質辦理,難以實現案件辦理情況的適時監控、督促、警示、提醒。爲確保司法公正,促進司法公開,該院從軟硬件環節入手,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實行減刑假釋案件上網運行。
同時,該院不斷加強與監獄、看守所方面的溝通聯繫,多次召開座談會協商網上錄入問題,增強了相關部門對錄入案卷材料的責任意識,克服了法院與監獄、看守所互聯不暢的困難。監獄機關主動派員將監獄形成的基礎材料錄入辦案系統,實現了網上辦案的要求,從立案環節就保障了減假案件的陽光運行,確保了案件處於流程管理系統的監控範圍,由此拉開了減刑假釋案件“陽光直通車”工程的序幕。
陪審參與,陽光監督
2011年5月,四川高院確定了6箇中院試點人民陪審員參與減假案件審理。作爲試點單位之一,宜賓中院高起點推進人民陪審員參與減假案件審理工作,推行“陽光審判”。
宜賓中院常務副院長楊旭東介紹:“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推進人民陪審員參與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規矩、制度必須先行。6月初,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我們緊鑼密鼓地開展制度建設,用制度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權益。經過充分調研論證,針對陪審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我們出臺制定了《人民陪審員參加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暫行規定》,對參審陪審員的條件、選拔、培訓、審理的範圍與模式、迴避制度及後勤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詳盡的規定。6月中旬,按照‘距離就近、便於工作、優中選優’的原則,在監獄所在地法院所屬的人民陪審員中遴選了10名陪審員,參與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從而完成了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基礎性工作。”
8月3日,川南的陽光分外耀眼,經過嚴格的崗前培訓,兩名人民陪審員在漢王山監獄首次參與曹某等10名罪犯假釋案件的審理聽證,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聽證會上,人民陪審員李靜對交通肇事者曹某是這樣教育的:“28歲正是興家庭、幹事業的年齡階段,你卻因交通肇事罪鋃鐺入獄,若你稍微具備一點法律知識,或者發生事故後不逃逸,及時對受害人進行搶救,也不致受害者家破人亡,而自己遭受牢獄之苦。”
人民陪審員站在與罪犯平等的角度,採用惋惜的口氣進行的勸導,說到了罪犯數年來反覆懊悔的痛處,在場的所有罪犯都把頭埋了下去,流露出深深的悔意。
罪犯張某說:“陪審員的開導,讓我重新認識了世界,之前我對法官、教官具有一定的叛逆心理,而陪審員的參與讓我改變了監獄改造的認識。我要好好勞動,爭取早日迴歸社會。”從實踐上看,這種平等交流的形式比說教更容易激發罪犯的悔意。法制宣傳教育環節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具有不錯的推廣價值。
到今日止,人民陪審員已經參與審理減刑案件1672件,假釋案件43件。人民陪審員合議案件時積極發言,各抒己見,莊重地行使了自己的權利,促進了案件規範、公開、公正審理。
楊旭東副院長認爲,人民陪審員參與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旨在將社會監督的陽光帶入高牆之內,從而使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工作更加公開和透明。
機制陽光,程序監督
機制規範是最好的陽光,程序監督是最好的防腐劑。宜賓中院在開展減刑假釋工作過程中,始終堅持規範運行,程序監督,陽光操作,用陽光、開放的運行機制,保障程序監督的運行。
趙建華庭長介紹說,對待減假案件,他們嚴格按照《依法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實施規定》、《依照辦理“老病殘”罪犯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對各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假建議,認真審理,在罪犯考覈積分的基礎上,多角度審查罪犯的悔改表現,進一步審查原判情況,綜合平衡罪犯犯罪性質、主觀惡性、量刑幅度、已減刑期等因素,切實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依法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不宜減假的,不予裁定,確保了案件質量。
同時,推行減刑假釋的結果公開、公示機制,將所有減假對象的結果在相應的場所公示,通過減假案件的結果公示強化對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督,以利於服刑犯人的改造。
罪犯李某因爲盜竊犯罪被判刑罰,在監獄改造過程中表現平平,法院在辦理其減刑過程中,接到其他罪犯的投訴反映後,及時向所在監獄通報了投訴情況,退回了該罪犯的減刑建議。
截至目前,該院審理的減假案件做到了“四個無一”,即無一案件違法違紀,無一案件被檢察機關提出異議,無一案件受到服刑罪犯投訴,無一罪犯假釋出獄後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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