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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趙某酒駕電動車超越前車過程中,剮倒同向行駛的騎自行車人方某,造成方某受傷,後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責。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趙某賠償方某各項經濟損失8萬餘元。
市民方某騎自行車沿紅橋區南運河北路由東向西行駛途中,遇市民趙某醉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趙某從左側後方超越方某時,其右側車把與方某左側車把接觸,造成方某倒地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原告經交通隊指定醫院治療,經診斷爲腓骨骨折等,後經司法鑑定構成兩處10級傷殘。方某遂將趙某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12萬餘元。庭審中,被告趙某對交通隊認定事實及責任沒有異議,同意合理合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應全部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發生的各項損失。根據庭審查明事實,本院支持原告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萬餘元。一審判決,被告趙某限期給付原告方某經濟損失8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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