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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主要障礙
溫州房地產業資深人士、溫州天浩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陳鴻認爲,“合作建房”的路子很難走得通。因爲按國家現行的房地產政策,每個樓盤必須實行公開銷售。這樣一來,包括投資者在內人人皆有機會購買“合作建房”的房子。因此,投資建房者最終未必能理想化確保獲得房子。
溫州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教授石海均認爲,“合作建房”的所有運作流程,諸如土地競拍、規劃、立項、建設、銷售等與房地產開發一樣,只不過投資者從開發商變成了多名個人或團體,開發者從房產開發商變成代建者,其結果又是未知數,不能保證“誰投資、誰得房、誰領證”。因此,合作建房者可以看做是房開公司的股東,即使他有可能拿到房子,但也不是因投資而分到的份額,而是與公衆人羣一樣,人人機會均等,是從公開銷售渠道購到的。投資者實質上獲得的好處是房子銷售的紅利。因此,“合作建房”沒有多大實質意義,還不能稱作是一種模式,可把它看做是房開公司多樣化的一種探索。
石海均認爲,“合作建房”對人們的心理有影響,有吸引力,但對實際沒有多大影響,對樓市也沒有多大影響,它的推廣也很有限。因爲其本質上是一項投資行爲,那麼誰想投,有沒有召集人,誰能組織大家一起投,能不能拿到地塊,規劃選址如何,代建的房開公司能力及信譽如何,建房效益大不大,能不能成功等等都是很實際的問題,決不是想幹就能幹成的。
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主任、經濟學教授曹建海認爲,這是一種個人變相開發房地產的行爲。如果投資者能獲得房子,其購房成本是較低的,能衝擊高房價,能擴大需求,能使工薪階層或中等收入者通過自建解決住房,也能緩解政府建設保障房的財政壓力。如果投資者不能順利獲得房子,那就另當別論了。
曹建海提出,如果要做好這件事,要注意風險的防控。一是建房的組織者要有公信力,建房集資款要實行銀行專項託管,確保資金安全,還要用制度防止集資建房人趁“合作建房”之機投機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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