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1年是歐洲主權債務市場險象環生的一年。爲應對歐債危機,歐盟領導人多次雲集布魯塞爾歐盟總部共商對策。總體看來,歐盟爲解決歐債危機所採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兩大方面:
一是擴大現有臨時性救助機制的資金規模和用途範圍,繼續向陷入歐債危機的成員國提供救助貸款。與此同時,歐洲央行通過購買問題成員國主權債務,來抑制政府融資成本上升並向市場提供流動性。不過,歐盟採取的這些臨時救急措施很快被證明不足以阻止歐債危機的惡化。
二是尋求從根本上解決歐債危機的長效機制和長遠解決方法,其中包括落實經濟治理改革、增強成員國經濟競爭力、增進經濟政策協調、促進成員國經濟趨同、建立永久性歐洲穩定機制等長遠規劃措施。11月底結束的歐盟財長會議同意擴大歐洲金融穩定基金的規模,具體運作方式是鼓勵投資者購買成員國國債。如果問題成員國出現破產,歐洲金融穩定基金將承擔投資者20%至30%的損失。然而,有跡象表明,歐盟提出的歐洲金融穩定基金一萬億歐元的目標金額也許難以實現。此外,歐盟內部曾經有人提出歐元區發行歐元債券的設想,但遭到德法等國的反對,因爲發行歐元債券意味着德法等國政府的融資成本大幅上升。
12月9日,絕大多數歐盟成員國同意締結政府間條約,強化財政紀律,推動歐元區向着財政聯盟方向邁進。新條約包括以下內容:要求相關國家把實現預算平衡納入憲法,相關國家預算需提交歐盟委員會審覈,對違反財政紀律的國家自動處以懲罰等。歐元區財政聯盟意味着歐元區經濟治理髮生根本性轉變和歐元區經濟政府的成立,歐元區各成員國在財政收支政策方面高度一體化,歐元區有權對那些違規的成員國實施懲罰。不過,分析人士認爲,歐元區建立財政聯盟雖有利於打破歐元區“貨幣政策由歐洲央行統一掌管而財政政策由各成員國分散掌控”的結構失衡狀態,但卻意味着歐元區成員國必須交出各自的財政主權,由德法等經濟大國主導歐元區的財政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