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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曾因猥褻兒童罪獲刑,但其不思悔改,自稱在兩年間猥褻中小學女生20餘次,並強姦一名10歲女童。昨天記者從昌平法院獲悉,許某因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獲刑8年。
今年3月,11歲的女孩玲玲(化名)放學途中,遇到一名中年男子。該男子說需要玲玲幫忙上車給他扶車座。玲玲上車後,這名男子拿出棒棒糖給她,玲玲自覺不對勁便要求下車,該男子兩次強行把她抱上車並關上車門,企圖強行猥褻。後因玲玲大聲喊叫才得以下車。不久,警方在調查一起拐賣案件時,走訪玲玲的學校無意中得知此事。在不排除該不明男子有拐賣兒童嫌疑的前提下,警方調查此事,竟牽出了該男子多次猥褻兒童的惡性案件。
這名38歲的男子姓許,來自河北。2005年11月,他曾因猥褻兒童罪被判刑兩年。但刑滿釋放後,許某本性不改。許某供述,他與妻子身處異地,遂產生了猥褻中小學女生的想法,而中小學女生年齡小,容易被欺騙和威脅。他每次都是藉口向女學生請求幫忙,待女生上車後強行猥褻。許某供述,2010年他威脅中小學生多達10餘次,今年也有10餘次。被猥褻的孩子中,年齡最大的11歲,年齡最小的8歲。許某還曾以幫忙修車爲由,強姦10歲女生王某。
法院審理認爲,許某強姦不滿14週歲的幼女、猥褻兒童,已分別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許某曾因罪獲刑,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犯屬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姦淫的對象系幼女,應從重處罰。因許某被羈押後主動交代了強姦王某的事實,系自首,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其猥褻兒童犯罪部分事實系未遂,且自願認罪,可酌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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