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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西區法院少年審判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法庭上,天津市社區矯正中心工作人員應審判長要求,把關於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平日表現等情況的社會調查報告當庭宣讀。據悉,這是本市法院首次引入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機制。
該案被告人谷某今年17歲,居住在本市河西區大營門街某社區,初中肄業後整日無所事事。今年6月20日,谷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金1萬元。同年10月11日凌晨3時,尚在緩刑考驗期的谷某夥同許某等三人(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後,攜帶鉗子等作案工具來到河西區一居民區,竊取居民劉某停在此處的一輛越野14型摩托車(經鑑定價值3600元)。當月17日,谷某即被警方抓獲歸案,被盜車輛已發還失主。
參加庭審的除了合議庭成員、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外,法庭還傳召了對被告人谷某生活情況較瞭解的社區居委會主任,就谷某日常表現出庭作證,並宣讀了谷某鄰居、親屬的證詞。此外,天津市社區矯正中心派駐大營門街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在對谷某的家人、鄰居及居委會進行走訪後,作出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當庭予以宣讀。與檢察院起訴書內容不同,這份社會調查報告中詳實記錄了谷某的家庭情況、生活背景、日常表現及其在家人和鄰居中的印象等。報告表明,谷某自幼在單親家庭長大,原本很聽話、懂事,從小學六年級開始沉迷網絡並結交損友,從此走上歧途。谷某平日與鄰居關係不錯,在鄰里間沒有過偷摸行爲,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夠做到隨叫隨到,只是對自己的束縛力較差,容易受不良朋友的影響。
據少年庭庭長蘆麗新介紹,社會調查報告雖然不屬於定罪證據,但對量刑有着重要影響。社會調查制度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前,由法院指派相關人員通過對被告人平日表現、導致犯罪原因等情況進行調查,查找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分析深層次的原因,使法庭更加詳盡地掌握情況,從而作出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判決。它的目的是落實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少年庭副庭長吳金祿也表示,要想改造好一個人,不僅要關注其犯罪行爲,也要充分了解這個人。引入社會調查制度體現了刑法側重人性化的一面,這一方面有助於法庭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另一方面有助於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將來的幫教,使其走上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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