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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京舉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將嚴重犯罪案件中的鑑定人納入保護,並加強對強制措施的限制。會議還將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軍人保險法等多項法律草案及議案。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解讀
“祕密拘捕”受到嚴格限制
【解讀】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也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一環,所以立法務求謹慎。
草案一審稿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部門提出,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容易被濫用,成爲偵查機關不通知家屬的藉口,因此應當慎重規定。有的建議規定一律通知家屬,刪去不通知的除外規定,或刪去有礙偵查的情形。
草案一審稿修改後增加規定:一是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二是,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草案】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立即通知家屬。
“威脅引誘”所獲證據非法
【草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解讀】初次上會審議的草案曾對現行刑訴法作了相關修改,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後,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還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對此,有委員提出,一審稿草案將現行法案中“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改爲“嚴禁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是,實際中“威脅、利誘、欺騙”的情況是存在的,有的甚至很嚴重,建議保留。
有的委員還建議在“刑訊逼供”後增加“體罰、虐待”的規定,認爲實踐中有些偵查人員避開刑訊逼供而採用體罰、虐待的方式,也是非常不人道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相關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仍明確列舉威脅、引誘、欺騙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的規定,仍舊被二審稿保留下來。
鑑定人將有權“請求保護”
【草案】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解讀】刑訴法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草案首次審議時增加規定,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保護措施。有委員提出,實踐中還存在鑑定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情況,也需要根據情況採取保護措施,建議將鑑定人納入保護範圍。
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鑑定人納入保護範圍。同時,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辯護人作僞證同案偵查機關回避
【草案】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解讀】刑訴法二審稿草案進一步完善追究辯護人僞證罪的程序,一旦辯護人涉嫌作僞證,那麼同案偵查機關必須迴避。
現行刑訴法對辯護人有僞證等行爲追究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意見提出,應對這一規定的適用程序作出嚴格規定,防止出現被濫用爲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對於辯護人涉嫌僞證罪的,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爲宜。
此外,關於傳喚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程序,規定: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其他修改
“唯一扶養人”可監視居住
在初次審議及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建議,爲進一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建議明確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可以取保候審;同時應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二是,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法院審理期限可適當延長
關於審理期限,由於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環節,不宜因審理期限而影響案件質量。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對一些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條件地適當延長是可以的。爲此,草案將一審的審理期限原則上規定爲一般案件三個月,重大案件可延長三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原則上規定爲一般案件兩個月,重大案件可延長兩個月。
此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在查詢、凍結的範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相應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政府可籌款救治職業病患者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表示,目前一些地方醫療救助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職業病病人的救治需要,而且在現實中,一些職業病患者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
對此草案擬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籌集職業病醫療救治資金,用於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治。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出入境錄指紋擬立法管理
昨天首次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提出,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
採集、儲存出境入境人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在進行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時進行比對,可以有效甄別出境入境人員身份,有助於提高口岸通關效率,對加強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具有積極意義。採集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涉及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基本權利,需要法律明確授權,具體管理工作需要結合國家的外交戰略靈活掌握。
中國公民有案未結禁出境
草案提出,中國公民有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屬於刑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法院決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境外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出境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等情形的,不準出境。
此外,草案以180日作爲外國人入境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超過180日的,應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居留證件,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留存指紋信息。
-軍人保險法草案
軍人退役享養老險補助
昨天,軍人保險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提出,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同時將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進地方。
此外,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國家補助;對軍人退役後參加地方醫療保險的,將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進地方。
按照現行規定,軍人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軍人退役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所需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