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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國人大將召開常委會會議,雖然上月底剛結束徵求意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沒有出現在議程中,但社會對其的關注度並沒有因此而減少。
就在全國人大開徵民意期間,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律師、專家學者召開刑訴法專題研討會,深入討論了草案內容存在的問題,並稱事後將形成書面材料遞交人大。
據瞭解,北京律協並非特例,其實全國各省市律師協會以協會名義向全國人大遞交建議書的並不在少數。
目前,對於“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規定,律師們認爲這不利於解決會見難。此外,48小時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會否造成權力濫用?會不會給看守所或偵查機關設置障礙找到一個理由?因此,律師們建議取消48小時限制的規定。
48小時限制是否應去掉?
草案中,雖然明確了“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但是,對於律師會見的時間和幾類特殊案件,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這幾類特殊案件,會見是有一定限制的。
這在學界和律師界引起了不小爭議。“48小時的這個規定應該去掉,這個容易被看守所作爲限制律師的依據,可能會擴大到其他的階段,不利於解決會見難的問題。”全國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認爲。
刑訴法草案安排律師會見是48小時之內,專家認爲,這給看守所或者偵查機關設置障礙找到了一個理由。
該項規定與律師法矛盾?
現行刑訴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而律師法對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會面的相關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簡言之,律師法規定,律師憑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就可以會見嫌疑人並瞭解相關情況,不受偵查機關的限制。
48個小時從哪兒開始算?
“看守所要這48個小時幹什麼?看守所的任務就是羈押,如果律師拿着程序來了,可以馬上安排會見。這個48小時可以導致一個很大的問題,這個48小時從什麼時候開始算?你的材料遞上去了,看守所不收,48個小時從哪兒開始算?”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說。
他認爲,這個規定實際上沒有太大意義,“如果看守所有個什麼安排程序還可以理解,但是這個確實沒有必要的,不知道這個立法背景是什麼。如果法律按48小時規定的話,確實會產生一些問題,48小時從哪個時間開始算,就沒人說得清楚了。”
律師擔心造成權力濫用
另外,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和重大賄賂犯罪幾類特殊案件的會見限制,許多學者也認爲應當刪除掉。
“現在刑訴法對於這類非涉密的案件沒有規定,這樣可能也是一種倒退,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一種侵害,所以我們建議把這個特殊類型的幾類案件的會見限制去除掉。”專家們認爲。
許蘭亭認爲關於特殊案件的規定,可能會爲偵查機關批准或者許可留下一個空間,沒有一個明確的限制,易造成權力濫用。
·據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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