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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一名小學生隨父母到超市購物時,一根鐵架突然墜落,將其砸傷。雖然工作人員陪同其就醫並墊付了醫藥費,但受傷學生認爲其仍需繼續治療修復傷疤,併爲此將超市方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的90%,計1600餘元。
據起訴稱,2010年10月30日,本市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小微隨父母到一家超市購物。正當小微和父母在超市內三樓電動車專賣區向售貨員詢問事情時,一根鐵支架突然從天而降,將小微砸傷,血流不止。事發後,超市工作人員陪同小微到醫院就醫,並墊付了醫藥費。但小微及其父母認爲,小微需要繼續治療,修復傷疤,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方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間治療費用2500餘元;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計3400餘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查詢費30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辯稱,事發時原告小微單獨站在賣箱包櫃架前,其父母不在場,不清楚鐵架是如何墜落的,其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導致侵害發生。因此,原告訴請後續治療費不符合法定侵權賠償範圍,而醫療費等費用應有相應證據,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原告到被告處購物受傷系被告貨架上鐵架脫落所導致,屬被告管理不善,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合理的醫療費、交通費。由於原告監護人當時不在原告身邊,未完全盡到監護職責,故原告應適當承擔一定責任。原告的後續治療費因尚未發生,不予涉及。原告要求的營養費,因沒有醫院出具的有關其傷情需要營養的證明,故不予支持。由於原告的傷情尚未達到精神損害賠償的嚴重後果,故其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關於查詢費系原告爲主張其權益提交證明而發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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