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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流動文化服務,把文藝演出、廣播電影電視送到羣衆身邊
-基層公共文化設施開展活動、服務應常態化
-採用教育培訓、掛職交流、聘用聘任、定期服務或項目合作等方式培
養、使用文化人才
明年1月1日,《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這也是全國第一部關於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條例》要求,儘快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在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區域建設綜合性文化設施並免費開放。
建設綜合性文化設施免費開放
對欠發達地區扶持和社會弱勢羣體的文化權益保護是《條例》的關注重點之一。《條例》第八條規定,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扶持。在第十四、十五條進一步規定,以各種方式提供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務,主要有:開展流動文化服務,把文藝演出、廣播電影電視送到羣衆身邊;多生產反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面貌的公共文化產品;通過培訓、資助的方式培養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工作者,對開展的文化活動進行業務指導等。
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引導企業、社區積極開展面向農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儘快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條例》第十六條提出,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在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區域建設綜合性文化設施並免費開放,便於包括外來工在內的羣衆就近參加文化活動。
《條例》設專章規定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強調基層公共文化設施不僅應作爲站舍的靜態存在,還應體現爲活動、服務開展的常態化。此外,《條例》的多個條文均體現了方便羣衆的原則,如第十八條要求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將服務時間、服務方式、服務內容、禁止事項等予以公佈,以便公衆知曉。
將市場運作引入公共文化服務
《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捐建公共文化設施、委託管理、贊助公益性文化活動三種方式。其中最新穎的當屬將市場因素納入公共文化服務活動體系。
省文化廳廳長方健宏表示,近些年,部分地區將市場運作方式引入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管部門節省了成本,企業得到了宣傳,羣衆獲取了更多樣的文化服務,形成“三贏”的局面。這種市場方式通常是主管部門將年度重大公共文化活動向社會發布並招標,中標的企業負責組織這些活動;或者主管部門組織文化活動,由企業提供贊助,企業可以對活動進行冠名並以一定方式作廣告宣傳並獲得合理的回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時,《條例》確定文化人才培養打破“自產自銷”的方式。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採用職業教育、專業培訓或者委託培養;掛職、選拔、交流;聘用聘任、兼職客座、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培養、使用文化人才。這意味着在人才培養和使用上,要打破自產自銷的觀念,拓寬文化人才的引進、使用渠道,使其不僅可以“爲我所有”,也可以“爲我所用”,一方面培養本地人才,另一方面以靈活的方式和政策吸引外來人才來粵紮根創業。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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