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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媒體透露,國務院將部署對各類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清理的界限就是涉及證券、期貨屬性的交易,需有信息披露、准入等一系列的監管要求。
11月24日《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正式下發,規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12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證監會聯合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從法規上與整頓交易所相呼應,規定了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職責。
12月27日央行、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五部委發出了《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明確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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