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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勇與阿萍經人介紹認識後登記結婚。2006年10月,阿萍生下女兒娟娟。2011年6月14日,阿勇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女兒娟娟由他撫養,由阿萍支付撫養費。
阿勇稱,自己曾經發現阿萍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一次吵架的時候,阿萍還說女兒不是自己生的,爲此阿勇當時就提出要作親子鑑定,但阿萍沒有同意。
後來,在沒有經過阿萍同意和法院許可的情況下,阿勇的親戚委託了醫學檢驗中心司法鑑定所,對阿勇與娟娟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鑑定。依據DNA檢驗結果,鑑定所作出了排除阿勇與娟娟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的鑑定結論。
爲此,阿勇向法院變更和增加了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娟娟由阿萍撫養,由阿萍返還以前的撫養費285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鑑定費3000元。
妻子因拒不到庭應訴,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根據其丈夫提供的必要證據,推定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阿勇與阿萍離婚,阿萍返還給阿勇爲娟娟墊付的撫養費2萬元,娟娟隨阿萍共同生活,同時判決阿萍賠償給阿勇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支付親子鑑定費3000元。
拒作親子鑑定推定非親生
法院認爲,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阿勇一方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阿萍所生女兒娟娟與阿勇之間,不存在親子血緣關係,而阿萍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也沒有到庭應訴,爲此法院推定阿勇與娟娟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法官表示,在審判實踐中,啓動親子鑑定程序應當遵循嚴格的條件。這是因爲,親子鑑定涉及到夫妻雙方及子女的人身、財產、名譽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可能損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傷害他們的感情。
親子鑑定原則上應當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進行鑑定,法院一般不委託有關部門鑑定。
在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親子鑑定結論,往往還需要其他證據相佐證,進行綜合分析後才能認定。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後,情況則不同。根據其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作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據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決。 (吳中平張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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