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北京1月1日電(嶽瑞芳、任姣潔)根據北京市政府出臺的《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經費。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是根據財政部批覆,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財政部要求,北京市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應專項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
依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比例2012年要達到4%,爲實現上述目標,財政部決定在全國統一開徵地方教育附加。12月30日,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經費專項用於各級各類教育改善辦學條件,重點用於改善基礎教育階段辦學條件,並對本市不同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予以優先安排和重點保障,努力實現首都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標。”
據瞭解,根據《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經費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單位、其他項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支出不得用於行政辦公經費或發放津補貼、獎金、福利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用於修繕教師住宅、償還債務等。(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