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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立法界的大事之一,就是實施了32年的環境保護法終於啓動修改。近年來,環境保護一直是社會民生關注的熱點問題,屢見不鮮的環境污染事件,也在倒逼着中國未來發展方式的轉變。來自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的一組數據顯示,2008年至今,該院共受理環保非訴執行案件90件,佔所有非訴執行案件的43.7%,審執結88件,結案率達到97.8%。在法院的努力下,涉案的80餘家企業中90%以上的企業成功整改,走上了良性發展的道路。
“處罰令”與“特赦令”的較量
2011年4月,無錫市惠山區環保局接到村民舉報,高鐵沿線附近有數家鍍鋅廠排放污水和廢氣,不但污染農田,更可能對高鐵設施造成腐蝕。環保局隨即展開了檢查,發現該地區有7家企業均在未經環評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改建廠房,增加煤氣發生爐和鍍鋅生產線進行生產。據此,環保局對此7家企業作出責令停止生產,處以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在法定期限內,7家企業均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環保局遂向惠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收案後,惠山法院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合議庭,由行政庭庭長王瑾擔任審判長。王瑾帶着書記員屢次深入廠區,查看企業生產狀況,並分別與企業負責人、環保局工作人員以及周圍村民座談,瞭解情況。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問題出在一份‘會議紀要’上。”原來,早在2010年,環保部門就因這些企業擅自進行鍍鋅生產而對其處以罰款並責令停產整頓。但由於這些鍍鋅廠規模較大,企業均投入了上千萬的生產資金,立即關停損失慘重,且易激化矛盾。爲實現平穩過渡,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環保部門會同街道、村委等部門召開了協調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要求企業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熱鍍鋅關停、轉型。於是,這幾家企業把會議紀要當成了“特赦令”,不但沒有按照要求減少生產、逐步轉型,反而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生產線進行生產。而在2011年4月環保局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以環保局違反紀要承諾,在限期到達前對其進行處罰難以接受爲由,拒不履行。
“環保局開出的‘處罰令’雖未違反法律規定,但是與‘特赦令’相矛盾,強制執行只會激化矛盾。”於是,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法院並未立即執行,而是放緩了“腳步”,牽頭區委、區政府、環保局以及企業召開協調會,讓矛盾雙方坐下來心平氣和地交談協商:一方面,從法律的角度對企業的違規生產提出嚴肅的批評,指出其行爲的違法性,使其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另一方面,從情理的角度向環保局及區委區政府發出建議,指出立即停產不僅導致被申請人財產損失,引發工人安置問題,而且會使羣衆對政府部門的信任感降低,引發新的社會矛盾,應給予各被申請人充分時間減產停產、安置工人。兩個月後,在法院和各部門的努力下,鍍鋅廠做出書面承諾,於2011年12月底前停止生產。一場情與法的司法“較量”終得圓滿結局。
助力新興企業破解環保“瓶頸”
“真是非常感謝法院,爲我們企業請來了專家,解決了後顧之憂,我的公司有現在的業績,法院功不可沒啊!”拉着前來回訪的惠山法院行政庭法官的手,某建材廠老闆殷某連連稱謝,讚譽法院爲其企業找到了破解環保“瓶頸”的良方。
2010年10月,殷某的建材廠被周圍居民投訴,稱其生產噪音嚴重擾民,且廢水直接排入雨水溝,對水環境造成污染。經採樣檢測,企業污染物濃度超出規定排放標準。據此,惠山區環保局決定,對建材廠處以責令停止混凝土、乾粉砂漿生產項目的生產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建材廠在規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2011年6月,惠山區環保局向惠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後,首先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惠山法院行政庭法官周曉華是該案的合議庭成員之一,對此案進行了認真審查。周曉華經審查認爲,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無其他明顯違法,符合執行條件,應當予以執行。
“既然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有理有據,那企業爲何遲遲不履行?”爲了弄清矛盾根源,周曉華帶着書記員到建材廠找殷某瞭解情況。剛開始,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周曉華每次上門,殷某都不在公司。面對被執行人“似有若無”的敵意,周曉華沒有氣餒,而是反覆與殷某電話溝通,釋法明理。漸漸地,殷某向法官敞開了心扉:原來,殷某對這一紙處罰決定頗有微詞,認爲自己是2010年4月才註冊成立的新公司,現有生產項目配套的清洗水沉澱池已基本建成,只因生產廠家設備發貨延時、安裝調試人員未到位等原因,沉澱池的砂石分離設備沒有安裝到位,這才造成了居民的投訴。現在,自己正在積極聯繫廠家進行設備安裝,而且自己的建材廠已投資8000萬元,環保投資也有57萬元,是政府招商引資進來的項目,應當予以扶持,不應再罰款。
“摸清了‘命門’後,合議庭經過討論,一致認爲‘罰’只是其次,最重要的是要‘教’會這家新興企業如何突破‘瓶頸’,輕裝上陣。”於是,在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惠山法院會同環保局專門邀請了專家再次來到建材廠現場勘察,對企業建造隔音設施和污水處理設備根據規定標準給予指導性意見;同時,法院向企業發出口頭司法建議,建議在企業建成投產之初就進行源頭性防污控污,解除日後公司發展過程中的環保隱患。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成功地使企業消除了對政府部門的誤解,更重要的是幫助企業破除了環保“瓶頸”,掃清了企業發展的“環保障礙”。目前,殷某的企業已正式投入生產,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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