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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與公訴機關共同承擔追訴職能,偵查活動的結果最終的體現和出口是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能的發揮,偵查權與公訴權在本質上是相互統一的,彼此之間有着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繫
本報記者鄧紅陽本報通訊員趙靜李默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19年前發生的一起命案目前有了新進展。
1992年10月6日,劉某涉嫌故意傷害致關某死亡。案發後,劉某逃逸,被列爲批捕在逃人員進行追捕。劉某歸案後,已時過境遷,能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現有的證據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安機關及時申請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展開公訴引導偵查工作。作爲專門負責審查起訴“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派出檢察官李海生對案件進行全程跟蹤。
李海生通過閱卷發現,當年所取的證據不夠全面、細緻。他建議,公安與檢察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對該案證據存在的不足進行分析,並詳細列出了需要補查的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等證據11項。該案因證據確實充分,得以順利起訴。
“如果不是公安與檢察兩家共同推行‘命案’公訴引導偵查取證機制,這個陳年舊案很可能因證據問題被從輕處理。”近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湯濤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湯濤所說的“命案”公訴引導偵查取證機制,是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與鄭州市公安局今年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公訴引導偵查取證工作若干規定》等相關文件。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範俊告訴記者,自這項機制運行以來,所辦理的“命案”無案件撤訴、無案件被法院作出無罪判決,退補率降低了46%,公安機關撤回案件數降低了38%,“命案”的辦理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均大幅度提高。
公訴人介入偵查不干預辦案
2011年7月19日9時45分,河南省新密市曲樑鄉五虎廟村村民在一間廢棄的房屋內發現一具女性屍體。公安機關調查發現,死者爲焦某,其丈夫劉某有作案嫌疑,隨後將其刑事拘留。
根據新密市公安局的申請,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委派主訴檢察官劉遠榮介入引導偵查工作。劉遠榮與公安人員一起提審劉某後,初步審查了相關卷宗材料。她認爲,從案卷顯示的證據看,證據鏈條不完整,建議偵查機關調整下一步的取證方向。
“如果案發後就介入,操作不好就可能干預偵查機關辦案。時隔時間長了,不利於證據的蒐集,有可能造成證據滅失。”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張東說,在運行公訴引導偵查取證機制時,對於程序啓動,明確了“公訴部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時間一般應當在公安機關立案並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適時進行”;對於程序運行,明確了“偵查機關應當在公訴部門介入後7日內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筆錄及同步錄音錄像、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等相關證據向市檢察院公訴部門報送審查,公訴部門收到相關案件材料後由專人對證據進行審查,於7日內出具審查意見,經分管處長和主管檢察長審批後,送達偵查機關”;對於審查權限,明確了“主訴檢察官在引導偵查取證中有參與部分偵查活動權、偵查建議權、列席偵查機關對於案件的討論,並提出繼續偵查和取證的建議權、糾正違法權”。
“法律文書表明,凡是公訴引導偵查的‘命案’,在辦理週期上縮短了一半,在運行效果上實現了偵查、公訴機關‘大控方’格局。”湯濤說,公訴引導偵查的各個程序及參與活動均有具體文書進行記載。
另據介紹,在程序啓動上,明確了“公訴機關介入偵查時,應填寫《提前介入跟蹤表》”;在案件審查上,明確了“公訴部門對證據進行審查後,應出具《引導偵查案件審查意見書》”;在參與討論上,明確了“參加偵查機關案件討論的檢察人員,應當製作《參加案件討論筆錄》;在參與勘查上,明確了“參加公安機關勘驗、檢查、複驗、複查,應當製作《參加勘驗(檢查、複驗、複查)筆錄》”;對於違法取證,明確了“發現偵查人員違法取證,情節嚴重的,經檢察長批准,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引導偵查重心是證據
“引導偵查的重心是證據。”湯濤說,公安機關往往專注於破案,在取得證據、固定證據、保全證據方面,與公訴人在法庭上舉證、質證的要求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上部分偵查人員對證據的收集缺乏系統的認識,在調查時草率從事,遺漏重要證據,甚至在偵查早期錯過了證據收集的最佳時機,導致了一部分重大疑難案件的產生,提高了案件的退查率。
湯濤坦言,受傳統偵查模式的影響,偵查機關仍然存在“重口供、輕證據”,“重實體、輕程序”,“重經驗、輕探索”的傳統辦案弊端。
據介紹,鄭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一般從3方面對證據進行審查分析。
“首先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定偵查機關證據的收集和固定過程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採取強制措施時是否存在超期羈押、查封及扣押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等。”湯濤說,其次對當前證據進行實體審查,確定案件定性及取證方向是否準確,證據的收集、固定是否及時、全面,並結合死刑案件證據標準,排除矛盾證據、非法證據,理順證據鏈條。最後,及時融合偵訴分歧,梳理、分類當前證據,對偵查機關進一步偵查取證提出建議,提高偵查的規範性、準確性和針對性,從而提高證據質量。
“過去,有些‘命案’犯罪嫌疑人爲逃避打擊,在庭審時往往以刑訊逼供或誘供爲由進行翻供。現在,不用再擔心這個問題了。”鄭州市檢察院檢察官鄭軍在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說,一旦發生翻供的現象,他們會當庭出示訊問時的全程錄音錄像。
“偵查人員對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必須全程進行。”張東說,根據檢察、公安兩家的聯合規定,錄音錄像從犯罪嫌疑人進入審訊地點對其告知權利義務開始,直到將審訊筆錄交犯罪嫌疑人簽字,離開審訊地點結束的全過程。其中,訊問全程不能出現中斷,不能先審後錄,更不能任意選擇取捨,確保在錄音錄像過程中不帶觀點,不摻雜成見。
“在程序上,實行訊問人員與錄製人員相分離的原則。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不得少於兩人;錄音、錄像一般由技術人員負責。這樣的證據可以說是鐵證。”張東說。
記者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目前,有關“命案”的一次性提起公訴,一次性開庭並當庭判決的比率明顯提高,大大減少了偵控“兩張皮”現象,過去那種“將就”審理,“湊合”判決的現象基本杜絕。
公訴引導偵查有無依據
“公訴引導偵查工作的相關法律依據尚不明確,目前只能說是一個探索。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是檢察引導監督的法律依據,但這條內容限定於批准逮捕階段,難以成爲公訴引導偵查的法律依據。”鄭州大學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學學者認爲。
這位學者舉例說,在檢察機關內部就有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的分工配合問題。檢察機關的偵監部門也有引導偵查的職責,在引導偵查工作中會產生捕訴的分工和銜接問題。公訴引導偵查是以出庭公訴需要爲標準,但在實踐中,偵監引導偵查則更容易得到偵查機關的重視和配合。
“需要明確的是,公訴引導偵查,主要是爲了保證偵查機關所收集證據的證明效力,對偵查活動予以一定的引導,公訴引導偵查應僅限於引導,而不是指導或參與偵查,不是越權,更不是替代偵查。”這位學者建議,要通過法律的修改明確以公訴爲核心,科學劃分公訴、偵監、偵查機關即“偵捕訴”的職責分工。公訴部門應當在檢察引導偵查的大格局下發揮核心作用,公訴引導偵查是檢察引導偵查的主體內容,檢察引導偵查是公訴引導偵查的外部體現。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也是訴訟的靈魂,刑事訴訟活動主要是圍繞證據進行,因此,公訴部門在偵查階段加強證據監督就是抓住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的着力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黃文閣認爲,公訴部門在引導偵查過程中的法律監督職責主要是刑事證據監督,擔負着排除非法證據、審查證明標準等作用。地市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擔負着辦理死刑案件的重要法定職責,更要通過加強公訴引導偵查來認真貫徹落實這兩個規定,切實將證據的裁判原則轉化成偵查機關的取證規則,保證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成說,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與公訴機關共同承擔追訴職能,偵查活動的結果最終的體現和出口是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能的發揮,偵查權與公訴權在本質上是相互統一的,彼此之間有着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繫。偵查活動作爲查獲犯罪並取得犯罪證據的活動,爲公訴部門實現追訴犯罪提供證據,使公訴部門在審判中充分展示偵查活動所取得的證據和偵查活動的成果。
“由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這樣辦理即節約了訴訟資源、節省了辦案時間,又便於按照公訴的較高標準的證據要求一次完成偵查工作,避免了重複勞動,也達到了良好的出庭公訴效果。”張建成建議,公訴機關要及時與偵查機關就公訴引導偵查案件交換意見,互通工作情況,並對一些需要引起雙方共同注意的問題進行研究,制定解決方案,真正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原則下,實現偵訴聯手,形成共同打擊犯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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