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申東
沒有雙休日,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會保險……這種缺乏勞動保障的工作怎麼能留住家庭服務人員的心?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家庭服務業條例》,條例的出臺,規范了自治區家庭服務經營行為,解決了家庭服務人員的後顧之懮,家庭服務業各方的合法權益有了保障。
服務人員須簽訂勞動合同
租一間幾十平方米的房子,擺一張桌子、放一臺電腦,通過幾部電話聯系客戶……這就是當前銀川市家庭服務業普遍的工作模式。
據記者了解,由於缺乏明確的主管部門,銀川市家政市場零門檻就業,從業人員大多以家庭為單位獨自攬活。一些規模較小的家政公司為節省開支、逃避責任,一般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另外,由於家政服務的僱方是家庭而非企業,勞動監察部門無法監督,加之對家政服務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和規范,家政市場的混亂成為必然。
為此,條例規定,家庭服務經營者須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與家庭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家庭服務經營者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所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家庭服務經營者應當為家庭服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設施。
應與消費者訂立服務合同
2010年1月,銀川市發生了一起家庭服務人員在為住戶擦玻璃時不幸墜樓身亡的事件。
有著多年家政服務從業經驗的王某在給一家住戶擦玻璃時,腳底一滑,不慎從6樓摔下。經120醫護人員搶救無效,王某當場死亡。經了解,王某擦玻璃時沒有采取任何安全保護措施。這一事件最後以家政公司和住戶分擔賠償責任而得到解決。
據了解,目前許多市民在找家政服務時,不願簽訂協議或合同約束自己。為了保護家政服務業經營者、消費者、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家庭服務經營者應與家庭服務消費者訂立家庭服務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合同,也可以采用口頭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訂立合同。訂立合同時應說明家庭服務人員基本情況、服務價格、服務標准等信息。
條例還規定了家庭服務經營活動中不得出現的經營行為、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合同的情形、家庭服務中介組織的經營規范、家庭服務人員和家庭服務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家庭服務人員的職業培訓等內容,並明確了家庭服務業管理部門的相關職責。
不得扣押服務人員身份證
目前家政公司的現狀是不斷培養人,卻又不停地流失人。一些客戶在服務人員上門服務時,讓服務人員留下聯系方式,等再次需要服務時便私下聯系,以低於家政公司的價格購買服務。為此,有些家政公司為了規范公司員工私自接活的行為,采取扣押家庭服務人員居民身份證、收取抵押金等方式。
對此,條例明確要求,家庭服務經營者不得扣押家庭服務人員居民身份證、收取抵押金。在提供服務時應與消費者訂立家庭服務合同,並說明家庭服務人員基本情況、服務價格等。對於強迫家庭服務人員提供合同以外、虐待、損害家庭服務人員人格尊嚴、不尊重家庭服務人員民族風俗習慣的家庭服務消費者,家庭服務人員有權拒絕服務。家庭服務消費者或家庭成員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應如實告知家庭服務經營者和服務人員。家庭服務消費者不得扣押家庭服務人員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強令家庭服務人員違規作業或危害家庭服務人員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