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1日電(嶽瑞芳任姣潔)根據北京市政府出臺的《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經費。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是根據財政部批覆,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財政部要求,北京市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應專項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