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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蠻子
旨在避免權力濫用的《行政強制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部新法可圈可點之處頗多。比如,徹底拋棄“夜襲”這種備受詬病的執法方式;不得采取停水、停暖、斷電等軟暴力的方式脅迫當事人就範;地方不得自設行政強制措施,且“強執”權不得委託,等等。有專家因此稱該法是一部“控權法”。但細究相關條文,其中也存在行政亂作爲、濫作爲的空間。
比如,該法雖然禁止“夜襲”和節假日實施“強執”,但同時也留下了一條尾巴——情況緊急的除外。而“情況緊急”該如何界定,該法卻語焉不詳。由此,“情況緊急”很有可能成爲行政機關遮掩問題的幕布。又如,該法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當事人在限期內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就意味着行政機關不經第三者便可徑自做出行政決定。這又如何能保證被拆遷方的利益不被侵犯?
再如,該法在行政強制所造成的不良後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方面,除了“依法給予處分”這樣的字眼外,並沒有任何明確具體的懲戒措施。問責主體過於模糊,以及懲治力度太過輕飄,也就難以對行政違法行爲產生威懾力。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違法方的懲治則往往很容易被內部消化掉。
退一步來講,該法中諸如禁止“夜襲”等條文,由於針對性太強,也很可能會引起“明示即排斥其他”的法律解釋。譬如,禁止“夜襲”以及節假日實施“強執”,就可能解釋爲,可以白天以及非節假日襲擊;再如,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也可解釋爲:可以採取剝奪當事人工作機會、不給當事人的孩子上戶口等方式。實際上,這種方式已經可見,比如教師被裹挾進拆遷中,配合不力者就停薪停職甚至開除。
行政強制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並非源於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和執法不力,而是行政權力太過強悍造成的。《行政強制法》的價值取向理應是“弱權強民”,即在權力與權利的天平上,應更多偏重於保護公民權利,約束行政機關的濫權,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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