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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福州1月1日專電(記者鄭良)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居民身份證法》建立了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信息保護制度,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泄露公民信息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泄露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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