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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夫妻倆鬧離婚期間,男方私自將一套共有房產贈與父親。女方得知後,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定贈與行爲無效。日前,河東區法院經一審審理,認定男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其父的行爲無效,判決男方父親協助將房屋權利人變更至男方名下。
蘇某與申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在河東區共同購置了一套面積爲130多平方米的房屋。該房屋原登記在男方申某名下,後申某將該房贈與其父,並於2006年2月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據蘇某稱,申某於2005年7月向法院起訴離婚。爲了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申某在未告知她的情況下,將上述房產私自無償贈與其父,且將房產過戶到其父名下。蘇某認爲,申某轉移財產規避法律的行爲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據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申某上述贈與房產行爲無效,並將訴爭房產恢復原狀爲夫妻共有房產。
法庭上,被告申某父子辯稱,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的不是客觀全面的事實。被告申某與原告之間的離婚訴訟,自2005年開始至今,雙方一直分居。其間,申某已經明確告知原告雙方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在2006年已經過戶給其父,並承諾另一套登記在原告名下的房屋歸原告所有,申某不再主張權利,此方案也得到了原告的認可。從房屋位置及價值上看,兩套房屋均在同一小區,且房屋面積相當,申某隻不過是先行處分了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沒有構成對原告財產權益的侵犯。綜上,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告主張被告申某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其父,被告申某辯稱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雙方對涉訴房屋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贈與其父。現原告與被告申某的離婚糾紛並未審結,對於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只能說明是雙方當事人對於財產處分的一種意思表示,在雙方離婚案件尚未審結的情況下,涉訴房屋仍屬於原告與被告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申某之父非有償取得涉訴房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維護權益的當事人。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申某之父協助被告申某辦理涉訴房屋所有權人變更手續,將權利人變更至被告申某名下,所需費用由被告申某負擔。(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