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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發佈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本次修訂在併購重組委會議內部建立監督機制,強化委員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對委員審覈併購重組申請時的迴避情形作了增補和明確。
去年12月初,證監會首次解聘併購重組委委員,原因是涉嫌違規持有所審覈上市公司股票,被解聘的是中國證監會第三屆併購重組委委員吳建敏。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解聘後,如發現吳建敏存在內幕交易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爲,則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本次修訂,爲防範利益衝突,對委員買賣股票方面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本次修訂充分考量了專業人士在擔任併購重組委委員後其持有股票的各種情況後,從操作角度,按照申報—登記—清理—鎖定—固化—解禁這一操作流程,審慎制訂具體規定。併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清理賣出的,可以提出申請鎖定證券賬戶;聘期結束可以提出申請解禁證券賬戶。
同時,本次修訂對委員審覈併購重組申請時的迴避情形作了進一步的增補和明確。審覈工作制衡機制方面,本次修訂建立了併購重組委會後申訴機制,賦予了併購重組申請人異議權;增強對併購重組委的外部制約。(驍健)
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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