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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林靖
案情聚焦
忠誠協議沒受法院認可
成都的吳先生爲討女友李女士歡心,同居不久就提出自己出錢買兩套房子,兩套房子都寫李女士的名字。結婚後,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寫明“誰背叛對方誰就淨身出戶”。婚後不到一年,吳先生髮現,妻子竟和陌生男子拍婚紗照。他起訴到法院,要求和妻子離婚,並要求按“忠誠協議”執行,所有財產歸他一人。
近日,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內容不符合婚姻法精神,判決雙方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兩種態度
Yes
協議有效
陳志國:忠誠協議當然有效,這還用說嗎?什麼叫協議?是兩方認可的東西,雙方都認可了,你法律就能不尊重?
夕陽紅(1291070698):忠誠協議完全符合中國人的傳統道德規範,爲什麼不受法律保護呢?夫妻有一方不忠誠就是過錯方。理應受法律約束!
474058915:應該受法律保護,因爲是當事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
No
協議無效
張志辛:沒有經過司法公證的所謂的個人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邵銓:當感情衝動時,往往做出非理性的行爲,可結果要按法律而定。
沙小易:拿財產作忠誠和婚姻的籌碼,你們說能有效嗎?
忠實義務是道德而非法律義務
楊曉林律師認爲,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方式。本案中,雙方婚後簽訂的《結婚協議書》即屬於此類。但爲何法院不認可該協議中有關“忠誠”的這一條款的效力呢?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於,該條款在法律上屬於所謂“忠誠協議”的性質,也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嚴格遵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一方如有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或協議條款。
往深點說,《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爲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爲一般意義上的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即普通的合同。
在婚姻關係中,雙方當事人所簽署的此類協議是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身份關係協議,不能簡單按照民商事合同對待。所以說,如果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鼓勵婚姻當事人在婚前、婚後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勢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會使建立在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成爲類似商人買賣中的討價還價。
不忠實可依協議要求過錯方賠償
不過,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中以對方違反忠誠協議爲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雖不一定被支持,但若對方確實構成過錯,無過錯方可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
本案中,因武先生訴訟請求只主張法院按“忠誠協議”把兩套房子判給他,讓對方不分財產,並未明確提出過錯賠償,所以法院在認定對方過錯的前提下並未判決對方給予過錯賠償。法官實質上是認爲,該協議整體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其中這一條款約定無效,而部分無效不影響整份協議的效力。因而判決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律師提示
如何正確看待處理忠誠協議
楊曉林律師認爲,忠誠協議是現實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大膽嘗試,正努力嘗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途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在這裏,大家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鑑於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男女雙方慎籤忠誠協議,現在敢籤將來就要敢於擔當。忠誠協議無法給愛情上保險,更多地是對配偶雙方的精神約束。
第二,如果簽署忠誠協議或是含有忠誠條款的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內容最好經雙方合議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執筆,每條條款的含義表述清晰明瞭,不要含糊其辭。特別是對於一方違背忠實義務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不要動不動就是“淨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鉅額賠償”。
第三,對於“若婚姻中一方出軌,則所有財產歸無過錯的另一方所有”這樣的忠誠協議,一般公證處會以無法按道德標準辦理公證手續而不予辦理。雙方只能自行簽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師)見證,但也只能證明雙方簽字屬實、是真實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第四,離婚時對忠誠協議的處理時應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別戀,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對方,那麼,在離婚訴訟中讓對方在財產分割中作出讓步、適當進行精神補償或賠償,或許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而不應簡單地、一味地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給予鉅額賠償。
今日坐堂律師:楊曉林律師
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祕書長,朝陽區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會祕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專注於婚姻家庭繼承法業務領域。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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