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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報料:近日,成都市民史先生打進本報熱線,反映他在省體育館附近某停車場拿到的停車發票,沒有蓋發票專用章,致使他無法報賬。史先生說,他曾要求停車場工作人員,在發票上蓋發票專用章,但其以沒有發票專用章爲由拒絕蓋章。對此,史先生很氣憤,“我每個月都有400元至500元的停車費可以報銷,由於停車發票沒蓋發票專用章,我現在一分錢都報不到”。
記者出擊:本報記者來到史先生停車的停車場。該停車場位於省體育館附近某技術學院內。停車場負責停車發票發放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沒有發票專用章。“其實,停車發票上蓋的‘停車場專用40415’,就相當於發票專用章,這個編號本來就專指我們停車場。”該工作人員說,停車場從2007年開放至今,還沒有人向他們反映過其發放的停車票報不了賬,並稱無需爲了幾塊錢而如此較真。
隨後,記者又來到省體育館、磨子橋附近的8家停車場。記者發現,有6家停車場提供的停車發票上,只蓋了“停車場專用”章,而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
記者隨機詢問了10位司機,司機都表示沒有注意停車發票上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難道停車場專用章與發票專用章不一樣嗎?”一位司機說。
那麼,是否真如停車場人員所說,停車場專用章可以取代發票專用章呢?記者把在這些停車場收集到的停車發票,帶到四川省地稅局辦稅大廳。“這些停車發票上的章,不能當發票專用章使用。”地稅局發票管理工作人員明確迴應,按相關規定,發票上應蓋發票專用章,而發票專用章由發票領取單位自行刻制,並應註明爲發票專用章,“如果消費者發現發票上沒有蓋發票專用章,可以要求發票提供者加蓋,如若發票提供者拒絕,消費者則可以到地稅部門進行投訴。”
記者把脈:既然有相關規定,停車場方就該不折不扣執行。希望相關單位不要無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華西都市報記者黃越實習生楊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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