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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去年12月12日在其網站就幼兒園、小學及中學教師專業標準徵求意見。意見稿着眼於當前幼兒園及中小學教育中存在的變相體罰等問題,對教師提出要“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這一標準近期引起廣泛關注。
不過,如果查閱《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會發現,這不過是對法律法規的重申,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依法治教,是我國上個世紀就已經確定的教育發展方略,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我國陸續完善了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如果我國嚴格執行這些教育法律法規,當前存在的大多數教育問題,根本就不應該再存在。所以,要治理我國教育的問題,還得回到依法治教的框架中來。只有政府、學校、教育者和受教育的權責分明,教育才能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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