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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於吶洋
根據衛生部門公佈的數字,2010年全年共報告的職業病病例是27240人,其中,塵肺病病例是23812例,增加了64.3%。
近年來,隨着職業病病人的不斷顯現,職業病防治越來越受到關注。在民衆的視線裏,“開胸驗肺事件”的陰影格外沉重,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呼聲也日漸高漲。
2011年的最後一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38票贊成、1票反對、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此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的一大特點,就是進一步明確和理順了相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監管職責。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將原來規定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爲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組織制定並公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是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三是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鑑定、救治;四是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等。
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可申請救助
由於職業病的隱匿性比較強,從接觸職業病危害到發病需要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幾年、十幾年之後纔有可能暴露出來。那些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應當怎樣求助?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此前,也有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應建立專門的職業病救治基金,解決這部分人的救治問題。
對此,立法機關表示,我國是1996年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的,工傷保險基金覆蓋了對職業病病人的救治和康復。所以,不宜用設立全國性基金的辦法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一是我國已經建立並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包括職業病病人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障對象的醫療救治和生活保障都應該通過現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爲維護制度的統一性,不宜就職業病單獨設立全國性的專項救治基金。這樣也有利於納入財政統一管理。二是歷史遺留的無法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職業病病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來解決其救治費用和生活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多方面籌集專項救治資金。
診斷鑑定機構有權進行現場調查
一直以來,職業病的診斷和鑑定都是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難點。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特別授予診斷鑑定機構一個權力,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診斷鑑定機構可以進行工作場所調查,也可以由安監部門組織調查。此外,可以根據相關監管部門提供的情況,根據臨牀表現,包括勞動者的自述,由診斷鑑定機構作出診斷、鑑定結論。在用人單位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也可以作出診斷,另外,還需要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關係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爲了保障職業病病人的權益,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高危粉塵”寫入職業病防治法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這比之前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個字:“高危粉塵”。雖然增加的字數不多,但其背後卻有很深的用意。
在修正案草案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高危粉塵對作業人員的危害十分嚴重,“速發、羣發、高發”塵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塵所致。據統計,2010年共報告職業病27240例,其中塵肺病佔報告職業病的87.4%,而新發塵肺病絕大多數是高危粉塵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塵所致職業病,也就基本解決了我國塵肺病高發的問題。同時,一些企業不重視作業危害治理,如果不對高危粉塵作業實施特殊管理,將給其留下可乘之機,也將給今後作業危害的監督管理留下漏洞。此外,對高危粉塵作業實施特殊管理是可以做到的,也不與現行的行政許可有交叉。據此,“高危粉塵”被寫入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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