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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危險駕駛罪司機醉駕被判拘役三個月
本報訊(記者萬勤實習生祝文昭餘娥鈺通訊員洪法)一司機酒醉後駕駛轎車併發生交通事故,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醉駕標準一倍。昨悉,洪山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
今年37歲的餘某是武漢某公司的司機,平時喜歡喝點小酒。今年6月21日晚,他又碰到應酬,經不住朋友勸,多喝了幾杯,晚20時許,他想到這麼晚了不會有查酒駕的,便開動了公司的微型麪包車。行駛至洪山區張黃新村路段時,麪包車與一輛銀色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對方報了警,聞訊趕至的交警將餘某抓獲。
經法醫鑑定,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57.29mg/100ml,而法律規定達到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洪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餘某醉酒駕車,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險,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餘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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