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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李富文
號稱成都職業打假人的黃某以及他的“僱傭軍”,以舉報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爲由,跨越河南、江西等衆多省市,向300餘家電視臺索要金額共計241萬餘元。
日前,自稱在全國1000餘家電視臺“幹過這事”的黃某,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判決書長達56頁,僅涉及犯罪事實部分就多達10項。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近日獨家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披露了成都職業打假人黃某名爲“爲正義打假”實爲非法斂財的內幕。
“成都打假第一人”生日被抓
黃某,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於四川省成都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
黃某從1996年開始職業打假,在14年的打假活動中逐漸爲人所熟知,被稱爲“成都打假第一人”。自2005年起,黃某主要針對媒體發佈的藥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虛假廣告進行打假索賠。因爲索賠時行爲過激,他曾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拘留。
2010年8月19日,正是黃某45歲生日。這一天,他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萬州警方抓獲,隨即被刑事拘留,並於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2011年7月6日,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胡某、莫某犯敲詐勒索罪,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招“僱傭軍”專門敲詐電視臺
據黃某稱,2008年6月,他發現全國各地許多電視臺播放的醫療類廣告存在誇大療效等違法行爲,如果被舉報,這些電視臺將面臨相關主管部門的處罰。
於是,黃某相繼於2008年6月、2008年下半年和2010年5月,招募了胡某、莫某以及顏某(另案處理)成爲其“僱傭軍”,分別安排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收看當地電視臺播出的醫藥類廣告,並將廣告錄製成光盤,然後到當地購買一份廣告中播出的產品,將產品批號等信息用手機短信發給黃某。
黃某收到“前方”員工發來的消息後,即在自己開設的“說法網”上,製作針對該電視臺違法廣告的舉報材料,由胡某、莫某、顏某分別將這些舉報材料打印出來,並郵寄給當地黨委、政府、工商、藥監等主管部門。
各電視臺受到相關處罰後,一般都會按照黃某在舉報材料中留有的聯繫方式與其聯繫。黃某就以舉報該電視臺相威脅,向其索要錢財。
黃某一旦收到錢後,便在“說法網”上將舉報內容刪除,製作聲明函發給當地工商部門,表示不再追究電視臺的法律責任。
據查,從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黃某等人以舉報相威脅的方式,共向河南、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貴州、雲南、江蘇、福建及重慶等省市的309家各級電視臺索取資金共計241.29萬元,涉案多達309起。
由於黃某舉報後,廣告一直停播,重慶一家電視臺不得不與黃某聯繫。黃某說:“我派了兩個兄弟在你們那邊,食宿都要花錢,我們公司還要運轉,我還要賺點錢。”
這家電視臺稱:“我們不願意給錢,還不如把錢拿去交罰款。”
黃某就說:“你交罰款沒有用,我還會一直舉報。”最後,這家電視臺給了黃某8000元。
時間到了2010年5月,黃某直接把電話打到了這家電視臺說:“一年又到了喲,你們如果把錢給了,我就不舉報了。”
這家電視臺早就領教了黃某的厲害,於當年5月25日又支付給黃某5000元。
記者在法院長達56頁的一審判決書上看到,黃某等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部分,以省市爲單位,共列舉了10項,一項涉及一個省市,而在一個省市中,又分爲若干個電視臺。
建“索賠模式”無論生熟通吃
據黃某供述,他有自己的一套“索賠模式”。他自己或者員工到全國各地電視臺刻錄電視臺的廣告內容,再用書面方式指出廣告中的違法行爲,接下來他就分兩步走。
第一步,是沒有與黃某打過交道的電視臺。黃某在“說法網”上製作出電視臺的違法行爲舉報信,然後寄給當地工商、藥監等主管部門舉報電視臺的違法行爲,要求這些部門查處電視臺的違法行爲。“過後電視臺一般都與我聯繫,我才談我作爲消費者有權要求索賠,對方一般都是與我在電話中協商解決索賠的事,說好後我就把自己的銀行卡號發過去,對方就把錢打到我賬上,隨後,我就應電視臺的要求在網上刪掉舉報信。”
第二步,凡是以前跟黃某打過交道的電視臺。黃某就製作一份嚴正聲明函,然後將光盤和聲明函寄給電視臺,同時在“說法網”上製作電視臺違法行爲的警告書。黃某的嚴正聲明的內容一般是指出電視臺的違法行爲,希望電視臺自查自糾,並讓電視臺在3日內承擔黃某作爲消費者的賠償義務,否則就按程序舉報給相關部門。“一般情況下,電視臺都給我回了信,也協商好了索賠的事。沒有回覆的,我就網上舉報,同時將舉報資料寄給幾個主管部門。”
黃某供述稱,他從1996年開始打假,索賠收入已達到2000多萬元。“我是個人行爲,沒有辦公司,而是私下請了11名員工,平時主要是胡某、莫某、顏某,另外山東那邊還請了六七個人。我給他們的報酬是付月薪,月薪由4000元至1萬元不等,誰跑得多就得的多。”
黃某還供述稱,事實上藥品買來後他並沒有服用,有的丟了,有的放家裏。全國大約有1000多家電視臺與他有過這樣的事情發生,“重慶市有20多個區縣的電視臺,都跟我發生過這樣索賠的事情”。
“爲正義打假”實爲非法斂財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當事人與黃某協商是不是受到脅迫等問題展開辯論。
檢方認爲,黃某、胡某、莫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證據確鑿,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責。
黃某辯稱,與起訴書指控的各地電視臺有聯繫,並收到匯款。黃某與自己的辯護人均認爲是爲了正義打假並進行索賠,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舉報過程中沒有威脅,其行爲不構成敲詐勒索,應爲無罪。
胡某辯稱是黃某僱傭的工作人員,按照黃某安排取證,對於索賠以及黃某的收入自己不清楚,認爲自己的舉報是合法的,不構成犯罪。
莫某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爲莫某是僱傭的工作人員,系從犯,且認罪,建議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認爲,被告人黃某、胡某、莫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威脅手段強索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爲,在與各電視臺的聯繫中,黃某以舉報該電視臺相威脅,向其索要錢財。可見被告人黃某一夥的行爲是以打假的名義,利用播放違法廣告的電視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以所謂舉報對其恐嚇,迫使其按被告人黃某的要求交出錢財。被告人一夥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斂財之實,其行爲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胡某,法院認爲,通過證據能證實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黃某以舉報名義斂財,而按照被告人黃某安排到其指定的省市獲取當地電視臺播出的醫藥類廣告的證據並郵寄舉報材料,其行爲是敲詐勒索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起組織、領導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莫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日前,法院一審判決3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4年,緩刑5年。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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