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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東旭
通訊員士心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佈了《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簡稱《辦法》),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下發了《關於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
《辦法》的出臺,是爲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的,共計8章55條。
《辦法》將第35條第二款中的“房產變更登記”修改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第39條第一款修改爲:“抵押人佔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爲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第55條修改爲:“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範圍時,抵押人違反前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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