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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春節,鐵路治安形勢又成爲人民羣衆和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由於刑法理論存在分歧,司法解釋不明確,司法規範性文件相對滯後,加之受鐵路客觀環境和條件的影響,司法實踐中認定鐵路運輸盜竊問題往往存在既遂與未遂的爭議,繼而影響了案件處理。
一、涉及鐵路盜竊既未遂認定的總體原則
考察中外刑法理論對盜竊既遂與未遂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六種觀點:(1)“接觸說”,認爲應以行爲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爲標準,接觸到財物就是既遂。(2)“轉移說”,認爲應以行爲人是否將被盜財物轉移到安全地帶爲標準,已轉移到安全地帶的爲既遂。(3)“控制說”,認爲應以行爲人是否已經取得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爲標準,已實際控制的爲既遂。(4)“移動說”,認爲應以行爲人是否移動被盜財物爲標準,已移動的爲既遂。(5)“失控說”,認爲應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物的控制爲標準,失去控制的爲既遂。(6)“失控加控制說”,認爲應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並且該財物已置於行爲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爲標準,被害人失去控制並且行爲人控制財物的爲既遂。其中,作爲通說的“失控說”,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參考作用。
筆者認爲,應結合目前鐵路發展的客觀環境和條件,採用以“失控加控制說”爲主、以“轉移說”爲輔對鐵路盜竊案件進行界定。特別是當被害人尚未完全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並且該財物尚未完全被行爲人實際控制的時候,如果按照“失控說”、“轉移說”進行界定,勢必出現將一些本來應認定爲未遂的案件認定爲既遂,將本來不構罪的行爲人進行刑事追究,有失公正的情況。
二、鐵路車站、旅客列車客盜案件既未遂認定問題
(一)“掉包”行爲的認定。這種情況分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旅客發現被掉包(一般提包內裝有舊報紙和磚頭)時,行爲人早已逃離。此時,對行爲人行爲應認定爲盜竊既遂。另一種情形是行爲人掉包後,當即被旅客發覺繼而追至臨近車廂或者在車下扭獲,也應認定爲未遂。
(二)行爲人相互掩護共同盜竊旅客提包既未遂的認定。如果行爲人盜竊提包後迅速轉移給同夥的,對被害人來說肯定是對財物失控了,但應按照“失控加控制說”進行認定,在盜竊數額認定上應該將提包本身價值與提包內各種物品價值合計。
(三)對行爲人從提包中“抽芯”(即從包中將部分財物偷走)的既未遂認定。對於行爲人從旅客提包中“抽芯”的案件,由於案件情況比較複雜,認定難度較大,應以“失控加控制說”爲主,“轉移說”爲輔來具體認定盜竊數額以及既遂與未遂。
(四)旅客與財物分離的案件的既未遂認定。這類案件主要發生在車站候車室、售票處、廣場以及旅客列車上。由於鐵路車站和旅客列車均是公共場所,加之在“春運”、“暑運”時客運量激增,有時造成旅客與攜帶的提包等財物分離,有時旅客由於不小心或互相擁擠,遺失財物成爲無主物(遺失物),其他旅客發現應交由鐵路工作人員,鐵路工作人員負責及時廣播,尋找丟失旅客。如果沒有及時認領,鐵路工作人員按無主物連同手續交車站“遺失物品招領處”,但更多的時候是行爲人混入旅客中故意製造擁擠狀態,致使旅客與其隨身所攜帶的財物分離,行爲人則趁機將提包等財物竊離,這種情況如果被旅客及時發現扭獲,應認定爲未遂。如果提包等財物經過相互傳遞,既遂與未遂應按照前述列車上提包的認定方法來認定。當然,因旅客及時發現並報警,行爲人爲逃避打擊將已經到手提包扔掉並逃走,不論物品是被旅客領走還是成爲無主物,對行爲人的行爲均應以既遂認定。
(五)盜竊遺失物的處理。即少數旅客因粗心大意,或者在看護孩子、遛彎或去衛生間時,在沒有委託鐵路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旅客代爲保管的情況下,與提包等財物發生暫時分離。此時,對於旅客放在候車室座椅、地板或者放在旅客列車行李架及座位上的提包出現暫時失控,如果行爲人屬於見財起意繼而順手牽羊,不宜以盜竊罪認定,可按侵佔罪處理。因爲車站具有半封閉性特點,鐵路對旅客所攜帶的財物沒有保管責任,與旅客分離的財物應按遺忘物處理。
三、鐵路貨場及運行的貨車上盜竊既未遂的認定問題
(一)對貨場中貨物進行盜竊的既未遂認定問題。按照鐵路法有關規定,鐵路貨場是未經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不得進入的財產控制區域。按照鐵路運輸合同,貨物或者已經被交付鐵路貨場等待車皮裝運,或者貨物到達鐵路貨場等待貨主從貨場提走。由於這種特定控制區域是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佔有、管理的有效防護區域。貨物一旦脫離有效控制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貨物也就失去了控制。
在封閉性貨場,只要行爲人將貨物竊離貨場大門、圍牆,鐵路貨場失去對貨物的控制,就應認定爲既遂。但是,如果行爲人只是將貨物從貨區移動到貨場工作人員可以監視的其他區域,儘管貨物的存放位置發生了位移,但鐵路貨場對貨物尚未完全失去控制,行爲人也尚未完全實現對貨物的控制,對此,應認定爲未遂。如果行爲人將貨物藏匿於工作人員監視不到的地方,如將名貴菸酒藏匿在地下暖氣管道等處所,這時鐵路貨場對貨物控制力減弱,但還沒有完全喪失,行爲人對貨物的控制力增強,但尚未完全實現控制。此時,也應認定爲未遂。當然,如果行爲人在貨場內將名貴菸酒直接消耗自用,儘管貨物沒有被盜出貨場,行爲人已實現對物品的完全控制,應認定爲既遂。
(二)在操車場、編組場盜竊貨物的既未遂認定問題。因鐵路僅進行行車作業,沒有貨物的裝卸作業。對此,行爲人對停留在開放式的操車場、編組場的貨車進行盜竊,只要將貨物卸下貨車車廂,貨物一落地就應認定爲既遂。因爲這裏的條件、環境與運行中的貨車被盜情況基本相同。貨物一旦被卸下車廂落地,鐵路運輸部門就失去對該貨物的控制,同時該貨物也就置於行爲人的控制之下。
(三)行爲人對臨時停留在車站的貨車進行盜竊問題。如果有人監管(這裏包括監視、警戒)的,行爲人只有脫離了監管才能實現對財物的控制財產。因此,應以行爲人是否脫離了管理人的監管區域爲界定標準。沒有監管的,以貨物脫離車廂落地爲既遂。
(四)在鐵路正線或者專用線上,因搶險救災被鐵路確定爲臨時貨物裝車、卸車地點的,儘管其不具備封閉式貨場的環境、條件,但由於增設了保安、設置了警戒線,此時,行爲人對已經裝車的貨物或者即將卸車的貨物從車廂中卸下,不宜以貨物是否落地爲認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而應以是否將貨物竊離警戒區脫離保安監管爲界定標準。對尚未裝車或者到達後尚未提走的貨物,也應以貨物脫離監管人員的監管區域和警戒線爲界定標準。凡是尚未脫離監管人員對貨物監管,沒有竊出警戒帶的,行爲人尚未對貨物實現控制,應認定爲未遂;反之,應認定爲既遂。
(五)對於集裝箱中轉站,不管是誰出資修建,都要看是否具備封閉性管理的環境和條件。具有封閉性貨場條件的按照封閉性貨場來認定。對開放式以及半封閉性的,根據環境條件不同,按照“失控加控制說”爲主,兼顧“轉移說”來界定。
(六)對正在鐵路正線或者專用線上運行的貨車進行盜竊,一般應以貨物脫離運輸工具爲既遂標準。因爲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要打開鉛封和車門將貨物推下車廂落在線路上,鐵路運輸企業就失去對貨物的控制,而置於行爲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應認定爲既遂。(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 周恩深 劉凱雲 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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