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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訊首席記者範宏基足壇掃賭已經進行了第一次的庭審,我們對於涉案人員的犯罪情節也已經知曉。儘管宣判的時間還沒有確定,但律師已經預計到了這些人的刑期。其中張建強的涉案金額最高,再加上他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他將是首批受審人員中刑期最長的。在本案中曾有人取保候審,他們估計將不會獲得實刑,在獲得緩刑之後將會在宣判之後獲得自由。
張建強刑期最長
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張建強在擔任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足球管理中心業餘部副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綜合部副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期間,利用管理裁判、女足工作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在裁判的選派和執裁比賽中得到關照等事項謀取利益,先後24次收受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等8個足球俱樂部和2個省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人民幣共計238萬元。張建強又在2003年11月與足球裁判陸俊通謀,在執裁比賽中對上海申花SVA文廣足球俱樂部給予關照,收受該俱樂部人民幣70萬元與陸俊平分。張建強已經退還了共273萬贓款中的260.95萬。
張建強的273萬元的受賄金額是全部首批受審人員當中數額最大的,因此相關的法律專家以及律師都認爲張建強的刑期會是這些人中最長的,他涉嫌受賄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罪併罰,刑期可能將達到14年左右。
楊一民返還全部贓款
在第一批受審的人員當中,楊一民的級別是最高的,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間,被告人楊一民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爲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足球裁判員任職等方面的利益,先後40餘次收受20餘個單位或個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54900元。此後,楊一民返還了全部贓款。
楊一民的辯護律師王樹靜認爲,楊一民的受賄金額中有部分是禮金,還有一部分是饋贈,此外還有40萬元屬於行賄人未歸案或去世,無法證實。能夠算得上是楊一民受賄的只有30多萬元,而且他還對楊一民的身份提出了質疑,認爲這些犯罪情節都是楊一民身爲足協副主席的時候所犯,並不屬於公職。根據相關法律專家的猜測,楊一民的身份肯定是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受賄十萬就將是十萬以上,即便那些禮金、饋贈以及無法查實的受賄都不計算在內,楊一民的受賄金額也超過了十萬元。但考慮到楊一民認錯態度很好,而且返還了全部贓款,他的刑期會在11年左右。
四名黑哨刑期比龔建平短
在丹東受審的是四名黑哨,其中陸俊受賄81萬元,萬大雪受賄94萬元,黃俊杰受賄150多萬元,周偉新受賄49萬、行賄25萬。當年,龔建平受賄37萬元,他的罪行被定爲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獲刑10年有期徒刑。這一次,陸俊、黃俊杰、周偉新以及萬大雪四名裁判涉案,儘管他們的涉案金額比龔建平大,但他們的刑期卻將比龔建平短,其中的原因就在於2006年《刑法》修正案,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範圍,足球裁判受賄,明確被界定屬於商業受賄。
龔建平身爲裁判,當時法院認定裁判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所以他的受賄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受賄,他因此而獲刑10年。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臺,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範圍,足球裁判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編制,而且國家不發工資,因此受賄犯罪行爲可被界定爲商業賄賂。根據刑法163條商業受賄罪規定,最高刑期也就是15年。根據律師的估計,這四名裁判中刑期最重的會是黃俊杰,最輕的會是周偉新,他們的刑期最終會在5年—9年。
有人將獲緩刑
在掃賭風暴期間,有很多人涉案,但由於犯罪情節不重,而且認錯態度較好,他們得以取保候審。在庭審期間,他們又重新回到了遼寧,接受了審判。不過,他們中的大多數將不會獲得實刑,很多人都會是緩刑。
最早獲得取保候審資格的是廣藥的楊旭以及當年廣東雄鷹的老闆鍾國健。在本次庭審期間,鍾國健甚至都沒有出現在受審名單當中。楊旭在本案中是行賄方,而且他的行爲也是公司行爲,因此他很有可能不會獲得實刑。還有無錫中邦的數名隊員,他們也因爲收受了青島海利豐的賄賂而踢假球。但由於涉案金額較小,而且他們當時一直被欠薪,踢假球也是迫不得已,再加上他們都返還了贓款。這些球員中的大多數在犯案之後就獲得了取保候審的資格。
還有一些人,雖然沒有取保候審,但涉案情節並不是很嚴重,因此獲得的刑期並不會很長,像許宏濤、劉宏偉等人。而且他們已經被關押了兩年多的時間了,即便是獲得實刑,那麼重獲自由的時間也很快會到來。